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19日,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布一條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涉及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1號)。
一、抽檢編號為XC22331002305530531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2331002305530531;產品名稱:黑芝麻;生產日期:2022-03-20;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臺州市椒江榮軍生活超市(劉玉娟);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上述黑芝麻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由于為散裝食品,且為零售,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1年9月底,當事人從臨海街上攤位購進上述不合格黑芝麻,共購進1.9千克,購進價格為16元每千克,銷售價格為29.8元每千克,在被抽檢前銷售0.39千克,剩余1.51千克被抽檢人員抽取。當事人購進上述不合格黑芝麻未索證索票。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黑芝麻違法經營額為56.62元,違法所得為26.22元。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配合調查,未造成嚴重危害,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參照《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若干意見》(臺中法[2018]35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26.22元;二、罰款5000元。(臺市監處罰〔2022〕40266號)
二、抽檢編號為XC22331002305530536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2331002305530536;產品名稱:黑芝麻;生產日期:2022-03-23;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臺州市椒江區豪鵬超市(洪仙斌);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剩余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0.666kg,該局現場予以扣押。上述黑芝麻由于為散裝食品,且為零售,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1年12月14日,當事人從臺州市路橋旭康食品商行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黑芝麻,共購進5千克,購進價格為24元每千克,銷售價格為32元每千克,已全部銷售,實際共收款161.34元。當事人銷售上述不合格黑芝麻違法經營額為161.34元,違法所得為41.34元。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由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黑芝麻時,向供應商索取了營業執照和進貨票據及檢測合格報告,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予處罰。(臺市監處罰〔2022〕40267號)
三、抽檢編號為XC22331002305530609蝦蛄(非活體)
(一)風險監測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2331002305530609;產品名稱:蝦蛄(非活體);生產日期:2022-03-31;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前所菜場 林江;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蝦蛄。上述蝦蛄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由于為生鮮水產,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2年3月31日,當事人從椒江葭沚海鮮市場購進蝦姑3kg,未索取銷貨方的營業執照和進貨單據。截至案發當日,當事人已銷售完上述批次蝦姑。因當事人未記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所采購的食品的合法來源,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序號7中規定的適用條件,可以依法減輕處罰。現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款1500元。(椒市監處罰〔2022〕016號)
四、抽檢編號為XC22331002305530585黑芝麻
(一)風險監測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2331002305530585;產品名稱:黑芝麻;生產日期:2022-03-16;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前所菜場 尹仙招;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上述黑芝麻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由于為散裝食品,且為零售,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022年初,前所菜場農副產品經營戶尹玉琴因突發中風,無法經營商品,遂將包括涉案芝麻在內的所有貨物委托給當事人銷售。涉案的黑芝麻采購自臺州市路橋區金楗食品商行,購進價格10元/斤,共購進了10斤,進貨票據齊全。由于儲存時間較久,且儲存過程中當事人未進行翻曬,造成黑芝麻受潮。當事人以13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由于具體受潮時間不能查明,不合格黑芝麻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所采購的食品的合法來源,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符合《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序號7中規定的適用條件,可以依法減輕處罰。現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款1500元。(椒市監處罰〔2022〕0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