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童涵春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生產劣藥被處罰。
據悉,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的中藥飲片白茅根(批號:161118,包裝規格:1kg/袋)進行抽樣,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該批白茅根[性狀]項的檢驗結果為“具白茅根性狀特征,但殘留須根、膜質葉鞘、泥塊等雜質較多”,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的規定(報告書編號:YC202104874)。2021年12月22日,該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書,當事人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復驗申請。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2016年11月18日至23日,當事人生產中藥飲片白茅根(批號:161118,包裝規格:15kg/袋)675kg。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當事人分9次將上述白茅根(包裝規格:15kg/袋)分裝成1kg/袋,共667.8kg,合計報損7.2kg。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日,當事人銷售該批白茅根442.8kg。此外,該局抽樣1kg,當事人抽樣0.15kg。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當事人主動開展藥品召回,共召回93.4 kg。
該批白茅根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6999.6元,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4233.13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的規定,上述藥品按劣藥論處。當事人生產上述藥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 年4 月24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4 月24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產品:中藥飲片白茅根(批號:161118,包裝規格:1kg/袋)317.25kg;沒收違法所得14233.13元;罰款539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