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格式條款帶來的維權困難消費者應該如何應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提出了建議。
消費者起訴維權
“指定仲裁”格式條款成阻礙
此前《中國消費者報》報道中,世紀佳緣、嗶哩嗶哩等企業的中都有“指定仲裁”的格式條款。即規定“發生消費糾紛,由某地仲裁委進行仲裁”,該格式條款實質上限制了消費者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權利。那么消費者不按照協議提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會怎么樣呢?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到多份與之相關的民事裁定書發現,被訴企業往往會利用格式條款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而消費者勝訴的概率并不高。
例如2020年5月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書載明:原告楊某娥起訴“世紀佳緣”母公司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楊某娥是“世紀佳緣”平臺注冊會員,訴稱因“世紀佳緣”未注意網站安全,控制風險,導致網絡詐騙分子利用平臺獲取其資料信息進行詐騙,故提起訴訟。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依據《世紀佳緣會員服務條款》約定,雙方爭議應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故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裁定駁回。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注冊使用被告運營的服務平臺,同意并接受了《世紀佳緣會員服務條款》協議全部條款,約定雙方爭議應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原告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據《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楊某娥起訴。
另一份由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民事裁定書載明,原告朱某起訴杭州網易嚴選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網易嚴選在一審時即根據“指定仲裁條款”提出管轄異議,負責一審的漣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雖然該協議系格式協議,但被告是以醒目加粗字體顯示該仲裁條款,可以視為被告已盡提示說明義務。原、被告之間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該案應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先行仲裁,被告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原告的起訴應予以駁回。朱某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牛某訴青島成利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案”“2019年龔某威訴江蘇太平洋汽車集團啟東有限公司案”“2021年張某宇訴武漢江城威漢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和長安福特有限公司案”“2020年李某東訴小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案”“2014年黨某紅訴‘世紀佳緣’案”等民事裁決書顯示,相關當事企業都用合同、協議中的“指定仲裁”格式條款提出管轄異議,請求法院駁回消費者起訴并成功。
格式條款“指定法院管轄”
多家企業申請“管轄異議”獲支持
還有一些企業的“用戶協議”或“購買合同”,雖然沒有規定“指定仲裁”格式條款,但規定了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且這些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和企業所在地多在同一地方。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梳理數十份“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民事裁定書,發現在很多消費糾紛訴訟中,企業也會依據“指定法院管轄”格式條款提出“管轄異議”,要求駁回起訴或將訴訟移送到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處理,消費者可能因此承擔更高的維權成本。
例如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
住在重慶市的原告李某成起訴拓速樂汽車銷售服務(成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車(北京)有限公司三家企業。拓速樂汽車銷售服務(成都)公司和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上海)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汽車訂購協議》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為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裁決將該案移送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處理。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22年作出的一份民事裁決書載明:因10歲兒童誤充值2萬元,當事人李某和其母親馬某青起訴上海喜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喜馬拉雅公司也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其平臺《喜馬拉雅用戶服務協議》明確載明,爭議應提交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喜馬拉雅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將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處理。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裁決劉某勇訴湖南域鑒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北京君一明十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案”“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裁決劉某訴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和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裁決郭某龍訴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案”“甘肅省秦安縣人民法院裁定盧某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等民事裁決書顯示,相關企業都依據“用戶協議”或合同中關于“指定管轄”的條款,提出管轄異議,并獲得法院支持,將訴訟移送到相關法院,或駁回消費者起訴。
專家觀點
消費者可針對格式條款本身起訴
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葛友山表示,法院在判斷作為格式條款的仲裁條款的效力時往往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本身,不能認為是對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排除。但若消費者能夠舉證證明具體的仲裁條款排除了其主要權利,法院則應當判定該仲裁條款無效,消費者進而可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比如,企業在向消費者展示有關格式條款時,應當特別提示消費者注意其中的管轄條款(例如加大字號,加粗顯示,下劃線等等),如果企業沒能做到這一點,那么消費者就有權主張相應條款無效。
還有如果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是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的,雙方當事人需就仲裁什么事項、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達成一致,若無法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也無效。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孫穎表示,首先,若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權利,或增加消費者責任,減輕企業義務,則消費者應積極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組織舉報,由市場監管部門對涉事企業進行處罰、責令整改,或消費者組織督促企業修改格式條款。近期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對小鵬汽車、百合網的處罰、責令整改;江蘇省消保委督促新能源汽車企業修改合同格式條款,都是很好的示范。
另一種方式則是在訴訟中注意技巧。消費者要先仔細研究和經營者簽訂的合同(用戶協議),若發現“指定管轄”格式條款排除了自身權利,則起訴時應首先要求法院確認該格式條款無效,如能獲得法院支持,則先限制了經營者提“管轄異議”,在訴訟中可能處于更有利的地位。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威提醒消費者,合同或用戶協議中的“指定管轄”格式條款只適用于“合同違約之訴”,即合同中的某一方違約引發的訴訟;如果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利,例如泄露消費者隱私,或其產品、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則消費者可提起“侵權之訴”。
《民事訴訟法》對“侵權”和“違約”的規定是不同的,“違約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之訴”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如果在所謂的“隱私政策”“隱私條款”中對隱私侵權爭議指定法院管轄,無疑屬于違法行為,不應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