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部署“鐵拳”“亮劍2022”綜合執法行動以來,各地強化責任擔當,重拳精準出擊,查辦了一批與民生安全緊密相關、社會影響面較大的大案要案。
7月31日,浙江對外公布“鐵拳”“亮劍2022”綜合執法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
杭州市蕭山區查處杭州西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5月19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杭州西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銷售侵犯“樓外樓”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產品并罰沒78.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9日,蕭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樓外樓”商標持有人的舉報,反映當事人在天貓商城西湖樓外樓旗艦店經營的商品及網頁內標注“西湖樓外樓”字樣,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2月中下旬在淘寶平臺開設“西湖樓外樓”旗艦店,在售的14個食品類禮盒商品,其外包裝及網頁均標注“西湖樓外樓”字樣,與“樓外樓”品牌商標近似,生意火爆,銷售額在同類產品中排名靠前。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1866盒侵權商品,經營額36.52萬元,獲利15.92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寧波市查處寧波凱密克物流有限公司等操縱市場價格案
2022年6月30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及北侖區局、鄞州區局和江北區局依法對寧波凱密克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物流運輸企業操縱市場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合計罰款1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寧波多家物流運輸企業聯名串通漲價,要求監管部門予以調查。經過前期充分調查摸排后,寧波市本級和北侖區局、鄞州區局和江北區局共11個辦案小組同時對11家涉案物流運輸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各當事人存在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經查明,2021年10月9日,由寧波凱密克物流有限公司牽頭創建微信群,并將上述10家物流運輸企業負責人邀請進群,在該微信群內,寧波凱密克物流有限公司提議商量統一提高危險品運輸價格,經群內成員討論,最終達成運價上漲協議,并經11家當事人蓋章確認,約定于2021年10月15日起統一執行價格協議。2021年10月11日起,11家物流運輸企業陸續向客戶發放了運價調整通知,告知從2021年10月15日起,對其集裝箱卡車運輸價格進行漲價調整,并在實際活動予以執行。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各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杭州市西湖區查處顏述(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案
2022年6月21日,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顏述(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8日,西湖區市場監管局與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聯合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在小紅書平臺上幫助其他經營者撮合發布好評筆記。經查明,自2020年3月起,當事人研發“顏通告”微信小程序,供商戶和博主注冊使用。當事人與商家簽訂合作協議,由其協助商家或由商家自己在小程序內發布含商品信息、需要提及的優點、對博主的要求、稿費等內容的好評種草筆記任務,博主根據任務要求自行領取并發布相關的好評種草筆記,向商家領取稿費。截至案發,當事人通過撮合發布好評種草筆記共收入63.82萬元,獲利約40余萬元。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停止“顏通告”微信小程序運營,與部分商家終止合作,退回服務款項。當事人幫助商家在小紅書平臺上以博主名義增加不真實的好評,讓平臺用戶誤以為是博主真實的產品使用評價,誤導了消費者,屬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桐鄉市查處嘉興市寶杭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6月17日,桐鄉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嘉興市寶杭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6月14日,桐鄉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明,當事人以30-50元/個的價格采購奔馳、寶馬、奧迪品牌的廢舊車燈,在其經營場所組織工人進行拆解、清洗、翻新,重新加貼奔馳、寶馬、奧迪的商標冒充正品對外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已生產含有奔馳標志的車燈59種161個、含有寶馬標志的車燈29種289個、含有奧迪標志的車燈30種135個,現場查扣印有奔馳、寶馬、奧迪商標圖案的標志標簽合計2萬余張。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假冒翻新寶馬、奔馳和奧迪標志的車燈的市場價為600余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并已涉嫌犯罪,桐鄉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紹興市柯橋區查處張某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摩托車案
2022年4月27日,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張某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摩托車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3月24日,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銷售的2輛電動輕便摩托車沒有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材料,于當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開始通過微信購入廉價電動摩托車(裸車,不含電池)和翻新鉛酸蓄電池,并將4個翻新電池外加一個空塑殼自行組裝裸車對外銷售。當事人隱瞞自己用翻新電池組裝裸車的事實,以張貼小廣告紙、“58”同城等場所發布“九成新”“高價購入低價轉讓”等內容的售車信息吸引消費者購買。經檢測,上述翻新電池為不合格產品。根據電動摩托車廠家提供的產品參數,該廠生產的電動摩托車的電壓為60伏,當事人組裝的電動摩托車電壓為48伏,整車質量發生不合理的變化,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上述電動摩托車1039輛,銷售總金額116.37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因涉案金額巨大,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仙居縣查處仙居縣冠羚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7月14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仙居縣冠羚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26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行動安排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向老年人宣傳其銷售的“冠羚”羊奶粉等產品有疾病治療功效。經查明,自2019年12月份起,當事人以贈送小禮品等手段吸引老年消費者到其店內參加“茶話會”等產品宣講活動,當事人通過現場講解、老年人現場分享使用效果、企業微信直播等方式,在其經營場所及老年消費者組成的微信群內,直接或間接宣傳其所銷售的“冠羚”牌羊奶粉、羊初乳等普通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治療肺炎、腎衰竭、糖尿病等疾病的功效,誤導、欺騙老年人。上述產品系普通食品,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宣傳內容。當事人主營的羊奶粉、羊初乳等產品銷售價格遠高于同類產品市場價。截至案發,當事人累計銷售金額達100多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永嘉縣查處主體信息不明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成品油案
2022年7月18日,永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主體信息不明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成品油案作出沒收變賣款127.9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5日,永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查獲一艘黑色三無油船,船內儲存有成品油257.389噸,執法人員在船內未發現相關油品的合法來源進口證明、油品的出庫單、運單、購買發票等境內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證明。當事人已逃匿,油品處于無主狀態,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成品油予以扣押。2022年3月15日,永嘉局在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公告,要求物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上述物品主張權利、接受調查。至公告期限屆滿,無人主張權利、接受調查。上述成品油經檢測,“硫含量”項目不符合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永嘉局決定對扣押的成品油257.389噸予以先行變賣,變賣款為127.92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永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興縣查處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選一”限制網絡餐飲經營者自主選擇外賣點餐配送方式案
2022年5月24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州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選一”限制網絡餐飲經營者自主選擇外賣點餐配送方式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多名網絡餐飲經營者舉報反映當事人強制要求商家選擇“某專送”的配送方式。 經查明,當事人為某平臺在長興縣的外賣合作商,負責某平臺在長興縣的市場開發、商家入駐、商家運維、配送及用戶投訴處置等事宜。平臺商家的外賣配送方式有兩種,分別是某專送和自配送。當事人在2021年9月開始,強制要求新入駐網絡餐飲經營者及合作到期的續約經營者選擇“某專送”的外賣點餐物流配送方式。當事人業務員通過到店面談、微信聊天等方式,與部分之前采取其他配送方式的網絡餐飲經營者達成一致。至2021年12月,對少部分仍不愿選擇“某專送”的網絡餐飲經營者,當事人通過技術手段對經營者網絡餐飲店鋪采取下架商品、修改店鋪經營時間、置休店鋪等方式,逼迫該些商家選擇“某專送”的配送方式。現當事人已對上述行為予以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龍游縣查處龍游金北綜合能源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油案
2022年6月9日,龍游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游金北綜合能源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3.4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5日,龍游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安排對當事人銷售的車用汽油產品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樣。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規格型號為98號的的車用汽油(ⅥA)的“研究法辛烷值(RON)”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評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加油站從未采購過98號汽油,該加油站內98號車用汽油加油位銷售的98號汽油以及油罐中存儲的98號油品實際為95號汽油。當事人于2021年7月至9月共購進29432升95號汽油,采購均價為5.99元/升,其中部分作為98號汽油銷售。截至案發,實際按照98號汽油售出的油品數量共計1745.2升,銷售金額1.41萬元,銷售均價為8.06元/升,違法所得為3611元,另在98號汽油油罐中庫存汽油6393.9升,本案貨值金額計6.56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龍游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寧海縣查處寧波力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8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對寧波力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金箔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金箔并罰沒1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曾在生產白酒時添加金箔作為食品原料。經查明,2021年11月,當事人接受寧波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另案查處)的委托,為其生產金箔含量為0.0025g/瓶的白酒20瓶。當事人從朋友處獲贈3袋標注“金燦燦金箔裝飾棒”的金箔制品,每袋凈含量0.05g,并依據訂單要求在白酒中添加上述金箔。截至查獲,當事人共生產銷售20瓶添加金箔的白酒,售價250元/瓶,違法所得0.5萬元,庫存涉案金箔1袋。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