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云南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出“鐵拳”、辦鐵案,查處了一批有震懾力的典型案件。現將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硯山縣藍圖騰休閑吧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案
硯山縣市場監管局查實,2021年7月,硯山縣藍圖騰休閑吧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60元/打的價格銷售9打雪花牌啤酒,經營額為54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40元,處以罰款1萬元。
案例二:富寧日升燃氣有限公司違法充裝氣瓶案
今年4月,富寧縣市場監管局查實,富寧日升燃氣有限公司出廠編號為:1110020、1114031、1111025、1111108等58只標注有“文山某某某有限公司檢驗”的待檢氣瓶,系非自有產權氣瓶,且未能提供出58只氣瓶的上一檢驗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屬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及充裝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罰款15萬元。
案例三:昆明皮膚病專科醫院有限公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案
2021年12月,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昆明皮膚病專科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利用其微信公眾號“昆明皮膚病專科醫院”發布的廣告推廣文章:含有“告別肌膚泛紅、刺痛、易過敏,舒敏之星拯救你!”“……適用于任何皮膚,安全無副作用……無并發癥……”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用語對診療服務進行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和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罰款1萬元。
案件四:彌勒市和鑫客棧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案
2022年1月,彌勒市市場監管局對彌勒市和鑫客棧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查實當事人正在運行的1臺乘客電梯于2021年12月經紅河州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進行定期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使用檢驗不合格的乘客電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1臺乘客電梯,并予以行政處罰:罰款3萬元。
案例五:羅平縣四知堂榨油坊經營不合格菜籽油案
2022年5月,羅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羅平縣四知堂榨油坊生產的菜籽油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其生產銷售的120公斤菜籽油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菜籽油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為4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菜籽油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80元,處以罰款1萬元。
案例六:鶴慶興桂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11月,鶴慶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鶴慶興桂農資經營部進行檢查,當事人正在銷售的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生產的過磷酸鈣22.25噸,因標示的“GB 20413-2006”執行標準于2018年7月1日被“GB/T 20413-2017”代替,且該批次產品均未標注生產年份,執法人員當場對該批次過磷酸鈣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進行抽樣送檢,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調查確認,該經營部從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購進“昆磷”牌過磷酸鈣32.25噸,貨值金額為22575元,已銷售10噸,違法所得11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作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的22.25噸“昆磷”牌過磷酸鈣,處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45150元,沒收違法所得1180元。
案例七:祿豐市勤豐鎮云澤商店在校園周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4月,祿豐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祿豐市勤豐鎮勤豐中學旁的“勤豐鎮云澤商店”進行監督檢查時查實,當事人經營的4種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28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4種食品,處以罰款4.8萬元。
案例八:景洪市銘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電梯案
2022年1月,景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西雙版納銘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廣場A棟樓的電梯進行執法檢查。經查實,某某廣場A棟有4臺乘客電梯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12月,至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未按規定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在超過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后,仍然繼續使用上述電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
案例九:鹽津縣白水江加油站計量違法案
2022年5月,鹽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鹽津縣白水江加油站開展監督檢查,查實該加油站4臺加油機的主板鉛封均被破壞,并在四臺加油機主板上加裝了一套設置。經調查確認,當事人擅自改裝加油機,破壞主板鉛封以達到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的目的,違法所得25.82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十六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責令賠償消費者損失,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沒收4臺燃油加油機(7支油槍),沒收違法所得25.82萬元,并處罰款1900元。
案例十:硯山縣陶某德、田某英銷售偽劣車用柴油案
2021年9月,硯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陶某德、田某英車牌號為“云E37467”的重型罐式貨車的車用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結果為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要求,其中硫含量超出標準要求117.4倍。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申請復檢。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以輕質循環油假冒0#車用柴油銷售,數量20噸,未售出,貨值金額157900元,已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將當事人陶某德、田某英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供稿:云南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