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舟山海關發布關于寧波英利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KECHERS”等商標權休閑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2】0018號)。
舟山海關關于寧波英利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KECHERS”等商標權休閑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2】0018號)
當事人:寧波英利貿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登記碼:91330204739487734P
法人代表:張建華
地 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曙光北路12弄29號1幢(1-9)
當事人委托寧波銘宇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休閑鞋到加納,報關單號為:310120220518486473。經實貨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使用“SKECHERS”商標標識休閑鞋1420雙,使用“耐克鉤圖形”商標標識休閑鞋260雙,使用“361°”商標標識休閑鞋420雙,使用“PUMA”商標標識休閑鞋240雙,共計價值人民幣70200元。經聯系,“SKECHERS”商標權利人斯凱杰美國公司、“耐克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361°”商標權利人三六一度(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PUMA”商標權利人彪馬歐洲公司認為上述使用相關商標的休閑鞋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商標(備案號分別為:T2015-38652、T2019-72254 、T2015-39310、T2019-75427)的商標權,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我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休閑鞋上使用的“SKECHERS”、 “耐克鉤圖形”、 “361°”以及“PUMA”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SKECHERS”、 “耐克鉤圖形”、 “361°”以及“PUMA”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另當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因侵犯相關權利人知識產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處以行政處罰后,在一年時間內再次實施侵權行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報關單編號:31012022051848647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報關委托書、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查問筆錄、涉案貨物圖片、商業發票及隨附交易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1〕0011號)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海關對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暫行)》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柒仟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以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