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嘉興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2]20號),涉及浙江豐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嘉興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2]20號)
當事人:浙江豐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叢強龍;海關注冊編碼:331396243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15985295815
地址: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丁橋鎮聯丁路3號2幢
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當事人未經海關備案,擅自將編號為C298419A0008、C298421A0068 、C298419A0067、C298420A0042 、C298420A0045 、C298420A0086共六本手冊項下保稅料件共計9371722.05平方英尺藍濕牛皮外發至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進行加工。該過程中當事人與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簽訂了車間租賃合同以及委托加工合同,實際生產仍由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執行,雙方商定按照一尺皮1.2元人民幣進行加工結算。當事人上述行為已經構成了經營保稅貨物的加工不依照規定辦理交付手續的違規行為。外發加工的保稅料件共計9371722.05平方英尺藍濕牛皮。上述外發加工的保稅料件已經全部運回當事人。經關稅部門計核,貨值5407.962702萬元,涉稅761.5474萬元。
以上行為有稅款核定證明書、檢查作業單、手冊及進出口報關資料、出庫明細、入庫明細、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及營業執照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經營保稅貨物的加工不依照規定辦理交付手續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之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54.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