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被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8萬元。
京昌市監處罰〔2022〕1585號顯示,當事人于2021年10月開始在某電商平臺上第三方商家“樂普醫療器械旗艦店”銷售樂普盆底修復儀(生物反饋神經功能重建治療儀AM300B)(商品編號:10027619249352),產品銷售的同時發布產品介紹內容,產品介紹內容中有“緊致治療儀、混合性尿失禁”的內容,作為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發布的產品介紹內容沒有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產品雖然經過廣告審查,但是發布的產品介紹內容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醫療器械廣告,超出審查通過的內容也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發布的產品介紹內容是當事人自行編輯、上傳、發布的,沒有相關費用。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十六條第三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罰款40000元。
此外,當事人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醫療器械廣告,超出審查通過的內容也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罰款4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十六條第三款: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