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哈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被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查明,2022年3月7日,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豇豆進行監督抽檢,經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當事人銷售的豇豆倍硫磷項目實測值為0.12mg/kg,技術要求為≤0.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763-2021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的要求,被判為不合格,報告編號為ZW-SH-20220307032。
據了解,該批豇豆由當事人于2022年3月6日從上海市閔行區八號橋批發市場蔬菜區2通道58號李發揚處購進,共購進9.2斤,每斤8元,實際支付總金額74元。購進時索取并保存了進貨單,但未取得李發揚的營業執照。當事人于購進當日開始售賣,共售出9.2斤,銷售單價為12.98元每斤,總銷售額為119.42元,購進和出售時均為現金交易。本案貨值金額119.42元,違法所得45.42元。當事人于2022年6月1日收到檢測報告即啟動主動召回,沒有實際召回的食品。供貨方相關違法線索已由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七寶所進行處理。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相關證據材料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各項證據之間已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當事人采購該批豇豆,未保留供貨方營業執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的規定,構成了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豇豆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當事人未建立并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45.42元;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