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消消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據悉,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靜安區宜川路851號1層進行現場檢查。查見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小型飯店),經營項目為生食類食品制售。該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見菜單,菜單上“午市套餐”頁面,寫有“鹽烤青花魚塊配炒時蔬(附米飯,味增湯,小菜)38元”“泡菜牛肉鍋(一人前)(配米飯、小菜)38元”“壽喜鍋(一人前)(配米飯、小菜)38元”“什錦炒烏冬面(配小菜、味增湯)38元”“蝦仁炒飯+小份泡菜(配小菜、味增湯)35元”,且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后廚內查見6洞灶臺一個,微波爐一臺,烤箱一臺,煮鍋四個,冰箱內查見待加工的牛肉、蔬菜等食品加工原材料。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見當事人收銀系統內有已經售出的“壽喜鍋(小鍋)38元”、“福岡味増牛腸鍋68元”,“牛肉泡菜鍋38元”、“烤年糕12元”等熱食類食品,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核準經營項目為生事類食品制售。當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經營活動。2022年1月25日,經該局局長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查,當事人上海消消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起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食品經營許可證號:JY23101060039775,許可證核準經營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小型飯店),經營項目:生事類食品制售。自2021年12月18日起,當事人在未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制作熱食類食品并對外銷售。從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案發,當事人調取收銀系統,菜單內菜品“壽喜鍋(一人前)(配米飯、小菜)38元”在系統內名稱為“壽喜鍋(小鍋)”,共計售出7份,共266元;“泡菜牛肉鍋(一人前)(配米飯、小菜)38元”在系統內名稱為“牛肉泡菜鍋”,共計售出4份,共152元;另查見菜單外菜品“福岡味増牛腸鍋68元”共計售出3份,共204元;“烤年糕”共計售出16份,共192元,總計售出熱食類食品30份,總計1822元,故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822元整。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熱食類食品制售經營活動。當事人超許可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的,此外,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并在檢查后及時停止超許可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屬于從輕處罰情形。
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該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0.1822萬元;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