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西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梧州市長洲區陳光日床上用品批發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96號)。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梧市監處罰〔2022〕396號
當事人:梧州市長洲區陳光日床上用品批發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注冊號:450405600077658
住所:梧州市新興二路201號B區7幢5號
經營者:陳光日
2022年5月31日,本局委托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對當事人銷售的被套(全棉澳絨被套)進行監督抽查。2022年6月27日本局收到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編號W22-CC0127),顯示該批被套產品未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不符合GB 18401-2010標準,判定該次被套不合格。2022年7月11日本局將上述檢驗報告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W22-CC0127)送達當事人,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商行內與抽查同一批次的被套剩余1條,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涉嫌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被套,本局于2022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從江蘇南通批發市場購進上述被套(全棉澳絨被套)擺放其商行銷售,其收到該批被套的檢驗報告后,認可檢驗報告內容,對抽查結果無異議,在法定期間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存在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被套的違法事實。另查明,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被套10床,購進價格為58元/床,銷售價60元/床,已銷售了9床,剩余1床,貨值金額600元,違法所得1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電腦咨詢單、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本局出具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W22-CC0127)、梧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W22-CC0127)、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CT20220531-6)復印件各一份、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圖片2份、詢問筆錄1份、二維碼收款截圖1份。
本局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梧市監告〔2022〕26-47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被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銷售的被套是因為未標基本安全技術類別被判不合格,違法行為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一)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當事人符合從輕情節,綜合裁量,建議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規定的被套,并沒收違法所得18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屬下各儲蓄所,戶名:梧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0305301040012787)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