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賽孚燃料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樣品信息失實,被處罰款3萬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總處〔2022〕322022000190號
當事人:上海賽孚燃料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
法定代表人:姜征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滬路1143號4-5層
根據移送線索反映,當事人在開展檢驗檢測業務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本局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制作詢問筆錄,其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經查,2019年至2021年間,當事人在部分煤炭檢測項目中,未按規定對樣品的外觀、尺寸、數量等進行檢查,在不經稱重的情況下,即隨機編寫煤樣重量為“100g”。當事人未依據標準及程序要求實施煤樣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對所獲取樣品情況的描述無法反映獲取樣品的實際情況,不符合檢驗檢測報告要求。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明。
2022年8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總罰告〔2022〕322022000190號),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 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 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樣品信息失實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 技術規范或者約定的方法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注明樣品獲取方式、檢驗檢測依據,以及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信息”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2年以上,但在調查過程中, 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綜合考量,依據《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或者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不符合要求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如下:
處罰款30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設在本市的代收機構(銀行輸入碼:322200019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