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江蘇省南通市市場監管系統“零號行動”會議召開,部署開展特種設備及灶管閥質量、“食品”“保健品”等領域涉老涉詐問題隱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擊侵權假冒“百日攻堅”,從嚴執法、嚴肅打擊,對問題線索“零忽視”,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通過辦理一個案件、教育一批市場主體、規范一個行業。現公開曝光發布第六批“零號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如東縣某養生館虛假宣傳功效案
2022年8月6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縣某養生館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海報、彩頁、PPT等載體宣稱“藏奧堂”精華浴足液具有疾病治療、改變命運、延長壽命等功效,其中包括“79歲大爺用藏奧堂熏蒸泡腳睡眠好了,多年的帕金森也好了”、“藏奧堂7天見反應,糖尿病,3-60天,血糖下降,精神狀態變好,視力較好,腿腳有力,夜尿好”等內容。經核查,上述“藏奧堂”精華浴足液實為普通化妝品。當事人對化妝品功能作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通過所謂的“康復患者”暗示其產品具有“百病包治”的疾病治療功效,特別是加入“痛風足在產品使用前后的對比照片”等,產生強烈的視覺沖擊,極易對中老年人群體產生誘導。市場監管部門第一時間揭開化妝品包治百病的虛假外衣,及時快速查處該案,有力凈化“保健”市場,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海安市某器械公司銷售不合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案
近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市某衛生院的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上述防護服斷裂強力項目不符合GB 19082-2009標準規定的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上述防護服系該市某器械公司銷售,共計300件,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防疫物資產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是保障疫情防控期間防疫工作者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此類案件的查辦,能夠進一步規范防疫物資的市場秩序,嚴把防控用醫療器械質量關,守好安全底線。
案例三
海門區某超市虛假宣傳案
2022年8月16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區某超市檢查時,發現其水產區內設置有一塊標簽牌,標注有“品名:鮮田雞肉”字樣。經調取超市后臺進貨數據,其銷售的產品實際為牛蛙肉。當事人標注虛假品名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田雞”通常指虎紋蛙,其野外種群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超市中生鮮產品的品名標簽是消費者識別產品的重要途徑,當事人主觀上有借虛假標注品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嫌疑,客觀上也造成了消費者的認識混淆。本案的查處既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受侵犯,又保護了同行業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維護了市場秩序。
案例四
通州區某紡織品廠經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床上用品案
2022年7月25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區某家用紡織品廠進行檢查,發現有22套內置標識為知名品牌“香奈兒”標志的“四件套”。經查詢,上述標志圖案為注冊商標。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授權使用證明。當事人經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床上用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涉案床上用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南通市作為全國家紡行業的重要產業基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顯得尤為重要。近年來,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家紡行業知識產權案件查辦力度,依法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為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營造公平競爭、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
案例五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服裝經營部商業混淆案
2022年8月23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區內某服裝經營部檢查時發現,其店鋪裝潢有“New bannuao”標識,商品展示柜上有9類共13雙標有“N”字樣標稱生產廠家分別是美國新百倫控股有限公司、美國新百倫伯爵有限公司、美國新百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百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運動鞋、跑步鞋出售,鞋上標稱品牌分別為New Endostar、New brcleer、New-Bojuct、NavvBotense等。經現場判斷,上述銷售的“N”字運動鞋、跑步鞋兩側使用的N字母裝潢整體視覺效果與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N字母裝潢整體視覺近似,最顯著部分均呈現為大寫的字母N,消費者視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二者差別,從而造成混淆。當事人實施了足以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鞋子進行了扣押,并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當事人實施混淆行為,不但損害了被混淆對象的合法權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而且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本案的查處,對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重拳出擊,增強警示震懾效應,持續釋放嚴監管信號,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
海門區某文化創意公司使用報停后未經檢驗的電梯案
2022年8月23日,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96333應急救援平臺線索反饋,對該區某文化創意公司廠房內發生的電梯困人事件進行核查。核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自行辦理停用手續,上述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為2022年2月。當事人在電梯已申報停用、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情況下擅自啟用,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已對涉案電梯依法查封,并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電梯停用后,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重新啟用須按規定辦理手續,如超過檢驗有效期,還應當按照要求重新檢驗。市場監管部門已通過電子監察平臺建立了完整的信息庫,對特種設備安全始終保持高壓監管態勢,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七
如皋市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案
近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該轄區某電動車經營部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經營門店待售的3輛“雅 迪T-冠能速達-T”的電動自行車,其《出廠合格證》標注為“蓄電池類型鋰電”。經調查,當事人在出售2輛該型電動自行車時,將蓄電池更換為“石墨烯鉛酸電池”。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涉及非法改裝、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銷售不合格產品等類型的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督促電動自行車相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切實加強自律意識,做到依法合規經營。
案例八
啟東市某雜百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液化石油氣調壓閥案
2022年8月22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轄區某雜百店銷售1個型號為“JYT-0.6C”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閥無過流切斷裝置,5個型號為“ZY-A12型”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閥帶有可調節功能,上述調壓器不符合《GB35844-2018》的相關規定;2個型號為“JZY-998(速達旋)”的家用燃氣灶具和2個型號為“JZY-SP-0002”的家用燃氣灶具均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16410-2020》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和調壓閥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燃氣灶具和調壓閥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高度重視,持續加大對經營者的檢查力度,堅決查處不合格產品,做到防患于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