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內蒙古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點圍繞18類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案
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0月29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的自備冷庫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自備冷庫里存放有78件進口冷鏈食品均未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備。經查,上述進口冷鏈食品當事人均從銀川購進,還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經報備購進進口冷鏈食品的行為,不符合《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第五版)的通知》和《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醫療防控組關于加強進口冷鏈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已構成了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當前,市場主體應嚴格按照“外防輸入”“人物并防”的工作要求,依法經營、積極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和擴散。
案例二
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阿巴嘎旗某水產肉食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巴嘎旗某水產肉食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月6日,阿巴嘎旗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大隊對阿巴嘎旗某水產肉食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行為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并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通過對當事人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對違法經營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三
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五原縣某生活超市未建立食品農產品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1月30日,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五原縣某生活超市未建立食品農產品查驗記錄制度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月23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生活超市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進口火龍果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逾期仍然未建立食品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食品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銷售進口火龍果的違法行為。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案
2022年6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超期未檢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關于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存在使用超期未檢特種設備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5臺乘客電梯、2臺雜物電梯,共計7臺電梯存在超期未經定期檢驗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赤峰市元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2月7日,赤峰市元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17日,赤峰市元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商城上涉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微信商城上推銷宣傳商品性能和效果,使用“美白”“消炎”“提升免疫力、抗氧化、抗病毒、提高人體的應激能力、抑制黑色素形成”“改善亞健康、抗氧化抗衰老、增強大腦營養、保肝護肝、抗貧血”等含有特殊功效、醫療用語、疾病預防等廣告宣傳用語,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宣傳的依據。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赤峰市元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興安盟突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突泉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迷信內容廣告案
2022年2月9日,興安盟突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突泉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迷信內容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月5日,突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突泉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發布有迷信內容廣告的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布的售房宣傳中有“藏風聚氣得水為上,故謂之風水”等迷信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構成發布迷信廣告的違法行為。突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赤峰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2年3月14日,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赤峰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赤峰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并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因當事人獲取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條目數量巨大,辦案單位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將案件移交回辦案單位。經查,當事人通過個人收集留存、掃樓盤、回訪業主、新樓盤開盤時現場送禮品等方式,共收集赤峰市某新開盤小區消費者個人信息9787條,由公司業務員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向消費者推廣裝飾裝修業務。當事人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為推廣業務,擅自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通遼市庫倫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庫倫旗某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7月21日,通遼市庫倫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庫倫旗某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6月9日,庫倫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專家組對庫倫旗某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經查,當事人使用的檢測設備安全網抗沖擊及貫穿試驗機的校準證書內容與現場設備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規定,屬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違法行為。庫倫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
呼倫貝爾市新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根河市某西旗羊肉店銷售侵犯“西旗羊肉”地理標志商品案
2022年3月28日,呼倫貝爾市新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根河市張記西旗羊肉店銷售侵犯“西旗羊肉”地理標志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3萬元,罰款人民幣2.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1月1日,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根河市某西旗羊肉店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印有“西旗羊肉”地理標志的羔羊肉片,“西旗羊肉”為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特產,是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經查,當事人未取得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標志的授權,其店內銷售的羊肉是從呼倫貝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購買并擅自制作了“西旗羊肉”地理標志標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地理標志的違法行為。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
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蘇尼特右旗某肉業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使用未經注冊商標及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案
2022年2月9日,蘇尼特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蘇尼特右旗某肉業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使用未經注冊商標及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0.43萬,罰款人民幣0.6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23日,蘇尼特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蘇尼特右旗某肉業有限責任公司存放著使用帶有注冊商標?標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圖文標識的包裝箱且銷售了11箱該包裝的“蘇吉骨”、“羊尾油”等產品。經查,當事人未取得該圖形商標的商標注冊證,且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使用授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注冊商標和冒用地理標志的違法行為。蘇尼特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