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15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浙江省檢察院聯合公布了全省首批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典型案例。
是什么樣的典型案例?快跟我們來看看吧!
案例一:杭州某公司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經理張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生產帶有該注冊商標的禮品盒65000個,并由吳某某、朱某某將正規途徑購得的該品牌的散裝粽子裝入禮品盒內對外出售。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將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刑事立案,后該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余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1月30日,余杭區檢察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杭州某公司、葉某某、張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杭州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葉某某、張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人民幣6萬至5萬不等的罰金。同年12月20日,余杭區檢察院對吳某某、朱某某相對不起訴。
案件辦理過程中,余杭區檢察院邀請余杭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單位參與案件聽證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問題充分交換意見,并達成共識。在依法對吳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余杭區檢察院向余杭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市場監管局對二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2022年1月28日,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吳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76008.8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實現行刑銜接雙向閉環,協同保護“老字號”注冊商標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雙向流轉過程中,余杭區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協商,準確認定擅自將他人商品再包裝后繼續標注他人注冊商標進行銷售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為本案辦理指明了方向。同時,市場監管局根據檢察意見對被不起訴人作出行政處罰則實現了對商標專有權的嚴格保護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個案處理中的統一。
案例二:陳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周某某、劉某某等30余人委托陳某某、李某某等人假冒十余個國內外知名塑料原料顆粒品牌產品,銷售給上海、武漢等全國各地近50余家公司。2019年10月,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余姚市檢察院)在審查逮捕該案41名犯罪嫌疑人時,因涉案注冊商標數量多、專業性強,上下游行為人之間僅以塑料型號、“行話”進行交易,部分被侵權的國外注冊商標企業在國內無分公司,無法全面了解相關塑料產品的信息及真偽情況,致使案件審查逮捕工作陷入困境。對此,余姚市檢察院邀請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余姚市市場監管局)的專業人員深入倉庫,借助專業知識,通過對涉案的塑料產品包裝袋邊緣的走針、包裝材質、側面噴碼等細節與正品進行比對,較短時間內確定扣押的涉案塑料產品真偽,成功完成41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逮捕工作。同時針對審查逮捕案件中呈現的問題,余姚市檢察院、余姚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召開聯席會議,就線索移送、法律適用、證據標準進行會商,并確定證據標準。2020年3月,余姚市檢察院分批對該系列案被告人提起公訴,歷經一年多時間,涉案36名被告人均已被依法判決,陳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等主要人員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各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市場監督管理局為檢察機關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提供專業支撐的典型案例。在辦案中,檢察機關積極與市場監管部門協作配合,發揮市場監管部門專業特長與資源優勢,就涉案塑料品牌真假認定、行業術語、品牌型號等問題提供專業意見,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精準指控犯罪。同時針對辦案中反映的行刑銜接、法律適用、證據標準等問題,檢察院與市場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召開聯席會議達成共識,為該系列案后續處理及同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打擊凝聚合力。
案例三: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3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樂清市某學校擴建工程工地查獲假冒某注冊商標的瓷磚共1204箱,后將吳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樂清市公安局。樂清市公安局經審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隨后,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借助與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樂清市檢察院)之間的行刑銜接機制,向樂清市檢察院同步告知不予立案情況并移送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說明書。樂清市檢察院經調閱、審查行政卷宗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樂清市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樂清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3日對吳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立案偵查。2022年4月25日,吳某某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管局間移送案件備案審查機制優勢的典型案例。通過市場監管局移送案件同步備案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及時共享,大幅提升立案監督質效,從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協同保護,形成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合力。
案例四:浙江某電源有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浙江某電源有限公司經理喬某在明知胡某、呂某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安排車間工人生產假冒某注冊商標鉛酸蓄電池3559只,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86177元。2021年7月12日,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9月15日,公安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興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長興縣檢察院與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啟動行刑銜接機制,溝通會商后一致認為,涉案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有必要進行合規整改。合規程序啟動后,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作為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成員全程參與,并多次配合長興縣檢察院實地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審查企業合規材料。在長興縣市場監管局的督促幫助下,浙江某電源有限公司順利執行完成合規建設計劃,通過考察驗收。2022年5月20日,長興縣檢察院對該案舉行不起訴公開聽證,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專門委派知識產權專家參與聽證,并發表意見。聽證后,長興縣檢察院分別對浙江某電源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向長興縣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在充分考慮合規整改情況的基礎上對浙江某電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2022年9月13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長興縣檢察院還根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建議,出臺涉案特殊財物處置規定,同意由商標權利人對侵權電池予以收購處置,節約了處置成本,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典型意義】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案件行刑流轉全過程中,分工配合、協同合作,共同開展企業刑事合規與涉案財產處置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行刑銜接機制,邀請市場監管部門參與企業刑事合規考察等工作,確保了企業刑事合規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市場監管局提出合理建議,幫助檢察機關妥善處理特殊涉案財物,節約了司法成本。“檢察+行政”的雙向銜接合作模式,有效促進了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營造了更優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真正實現雙贏、多贏與共贏的行刑共治效果。
案例五:向某某、崔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向某某將600瓶印有某品牌注冊商標的R22制冷劑以6990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不起訴人崔某某。崔某某收貨后尚未銷售即被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新華區市場監管局)查獲,經價格認證,涉案600瓶制冷劑的市場價格為196530元。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證據存在瑕疵,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新華區市場監管局尋求協助,并最終在該局的協助下補強了案件證據。2020年12月10日,衢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向某某有自首情節、崔某某屬犯罪未遂,兩人非法經營數額剛達追訴標準,均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補償權利人人民幣100萬元,且登報道歉并取得諒解,遂決定對兩人相對不起訴。
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新華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對向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崔某某歸案前已被行政處罰),該局于同年5月11日對向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446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局跨省協作的典型案例。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與新華區市場監管局在取證協助、不起訴后行刑銜接上的成功實踐,為日趨頻繁的跨地區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六:浙江某鞋業有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浙江某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假冒某國際知名品牌的皮鞋及休閑鞋6960雙,價值人民幣89568元。2021年10月15日,溫嶺市公安局以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溫嶺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溫嶺市檢察院受案后邀請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對其開展走訪調查,了解到該公司在疫情期間積極復工復產,全力落實250余名員工就業保障,并保持4000萬的年產值不下降,符合開展企業刑事合規的條件。2022年1月24日,溫嶺市檢察院決定對某公司開展為期6個月的合規考察。考察期間,溫嶺市檢察院會同溫嶺市市場監管局、第三方合規監察人實地督察企業整改成效,多次就企業整改方案進行會商,分析企業商標合規管理體系、內部流程監管體系、商標侵權風險防范應對機制等方面問題并進行方向性調整,確保企業合規落地落實。考察期滿后,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出具監管意見。溫嶺市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合規監察人、市鎮兩級人大代表圍繞合規整改成效進行充分論證,最終認定某公司刑事合規整改合格。2022年9月6日,溫嶺市檢察院對某公司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向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系臺州市首例知識產權刑事合規整改案件。溫嶺市檢察院與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深入貫徹“六穩”“六保”政策要求,積極探索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共治新路徑。通過檢察院與市場監管局的能動、協同履職,督促涉案企業實質化合規整改,真正實現“幫一把、扶一段、送一程”,做到了保障企業權益與促進守法合規經營并重,為引導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樹立了標桿。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