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落實好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的決策部署,今年3月以來,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涉企收費“護航”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收費問題,深入推進減稅降費政策落到實處,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強化警示教育作用,現將查處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海南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嫁經營成本(評估費)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間,共發放620筆抵押貸款(104筆是循環貸),其中,當事人承擔了265筆貸款的抵押評估費,其余抵押貸款均由客戶辦理抵押物評估業務,并由客戶承擔抵押物的評估費用。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海南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多收電費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以自定收費標準向小區用戶收取電費,實際居民用戶每度電比政府定價多收0.2505元,期間共計多收電費858590.14元;實際商鋪用戶每度電比政府定價多收0.4629元,期間共多收電費366040.03元。居民用電和商鋪用電共計多收電費1224630.17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清退多收費用,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67389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海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多收電費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間,以自定收費標準向小區用戶收取電費,實際居民用戶每度電比政府定價多收0.2205元,期間共計多收電費684441.04元;對商鋪用戶不同時間段每度電比政府定價分別多收0.5624、0.5674、0.5174、0.3124、0.3174元,期間共多收電費131663.25元。居民用電和商鋪用電共計多收電費816104.29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清退多收費用,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文昌某港務有限公司違規加價代收水電費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代收水電費價格高于政府規定收取標準,以18元/噸代收特種行業用水,累計多收水費176114.32元;以5元/度代收口岸工商業用電,累計多收電費12265.63元。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罰沒款376759.9元。
案例五、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涉嫌多收電費案
案情簡述: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間,當事人向某建材商城的購電客戶收取的電費總收入38323025.32元,該期間向全部電力來源單位支出購電總金額為37530018.02元。當事人在轉供電電能過程中代收代交電費存在收支差額793007.3元。當事人收取購電客戶電費產生收支差額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調查。
案例六、海南某供電企業涉嫌亂收費案
案情簡述:當事人在2021年3月至9月期間,未執行《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關于“接入工程費用。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等規定”的規定,在用戶用電報裝過程中繼續要求部分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用戶承擔用戶區劃紅線外的電力設施設備、工程安裝等費用。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調查。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