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環境的工作要求,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部署,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5月起在全省范圍內開展2022年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查處民生和新消費領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場、商業營銷環節和新經濟領域中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引導警示各類市場主體自覺守法,共同維護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述:2022年3月1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售樓大廳內懸掛的《商品房銷控表》上標示的房源銷售狀態全部是“已售”,但在其大廳放置的《新建設商品房銷售價目表》上標示的房源銷售狀態卻是全部“未售”。經核查當事人所有房源共557套,當時僅售出361套,發布“房源緊缺”虛假信息,容易導致購房者盲目作出錯誤判斷進而損害購房者合法權益,屬于虛假宣傳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海南某農資服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述:2022年4月,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黃腐酸鉀化肥外包裝標注“能促進根莖的發育生長提高作物的抗病能力,有特種抗病體,能起到作物藥劑的作用”等宣傳用語,肥料的作用原本只能促進植物生長,當事人把肥料當成農藥強調治療作用為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海口某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濱江海岸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述:2022年5月12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展開調查,發現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在向客戶銷售二手房過程中,將房產證實際登記為42.3平方米的房屋謊稱為55平方米,導致客戶在誤解的情況下繳納了意向金,屬于虛假宣傳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海南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瓊海某食品超市銷售仿冒紅牛飲料案
案情簡述:2022年4月,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售賣一款“Roke bull維生素運動飲料”,其商品標簽上標注該商品名稱為“紅牛”,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Red Bull”商標、中文名為“紅牛”的品牌商品在外觀、標識上有多處相似,足以引人誤以為兩種飲料存在特定聯系,造成公眾混淆,屬于混淆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Roke bull維生素運動飲料”1500罐、沒收違法所得4539.24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海南某藥業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案情簡述:2022年6月7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發現當事人在“藥京采”平臺注冊的店鋪上,將部分不屬于注冊商標“白內停”權利人生產的吡諾克辛鈉滴眼液產品標注為“白內停”商標進行銷售,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相同的標識實施混淆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三亞某啤酒經營部商業混淆案
案情簡述:2021年11月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懸掛的牌匾名稱為“青島鮮啤直營店”,店內貨架裝潢上含有“青島鮮啤”、“TSINGTAO青島啤酒”等字樣標識。經核查,當事人為了吸引顧客,在未取得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青島鮮啤直營店”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誤導消費者,屬于混淆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000元。
案例七、儋州某保健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述:2022年1月,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標識為“蓓茵健”的益生菌駝乳配方奶粉產品的過程中,制作了關于駝奶銷售的宣傳廣告,宣稱駝奶具備降血糖、保護腸胃健康、促進新陳代謝、養膚美顏等功能,實際上其所售駝乳配方奶粉屬于食品,并不具有藥品的功能,且無法提供證明其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屬于虛假廣告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4800元。
案例八、三亞天涯區某食品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述:2022年3月23日,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1月底發布兩則廣告,廣告內容分別為“海參含有蛋白質......不含有膽固醇”和“海參具有較高的營養價值.....提高男性分泌能力,提高女性新陳代謝......抵抗疾病能力大大增強”,該兩則廣告標題均為“大連海參環島海參品質體驗館”,且無法提供證明其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屬于虛假廣告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4000元。
案例九、海口瓊山某煙酒商行侵犯商標權案
案情簡述:2022年1月6日,執法人員收到商標權利人舉報稱當事人銷售假冒“五糧液”、“貴州茅臺”、“劍南春”、“國窖1573”、“夢之藍”、“海之藍”、“天之藍”牌白酒。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以上白酒均為假冒產品,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沒收商標侵權產品、處罰款5萬元。
案例十、海南某軸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案
案情簡述:2022年6月16日,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NSK”、“FAG”牌注冊商標的軸承商品線索展開調查,發現“NSK”商標為日本精工株式會社注冊商標,“FAG”為舍弗勒科技股份兩合公司注冊商標,該兩種品牌的軸承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場上口碑較好。當事人因疏于管理,在進貨中被滲入了部分假冒軸承,其中20件假冒“NSK”牌軸承、33件假冒“FAG”牌軸承,屬于侵犯商標權行為。
處理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沒收商標侵權產品、處罰款5萬元。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