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2〕0017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義烏市倩蕊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318960G52
法定代表人:陳夢
住址/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稠江街道新屋村二區二街22號4樓407室
當事人委托義烏市弘秦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帽子等一批貨物,出口報關單號292120220000452166。經查,出口貨物中有標有“GUCCI(圖形)”商標的帽子30件,標有“NFL及圖”商標的帽子30件,標有“TheNorthFace及圖形”商標的帽子22件,標有“NIKE”商標的帽子30件,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的帽子27件,貨值人民幣2224元。對于上述貨物,“GUCCI(圖形)”商標權利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NFL及圖”商標權利人NFL資產有限責任公司、“TheNorthFace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北面服飾股份有限公司、“NIKE”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PUMA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彪馬歐洲公司均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帽子30件上使用的 “GUCCI(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GUCCI(圖形)”商標構成一致;出口的帽子30件上使用的“NFL及圖”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NFL及圖”商標構成一致;出口的帽子22件上使用的 “TheNorthFace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TheNorthFace及圖形”商標構成一致;出口的帽子30件上使用的 “NIKE”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NIKE”商標構成一致;出口的帽子27件上使用的 “PUMA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PUMA及圖形”商標構成一致,且事先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GUCCI(圖形)”商標的帽子30件,沒收標有“NFL及圖”商標的帽子30件,沒收標有“TheNorthFace及圖形”商標的帽子22件,沒收標有“NIKE”商標的帽子30件,沒收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的帽子27件,并處罰款人民幣222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