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2〕0023號
當事人:莫勒庫樂(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RISTAN PAULBANKS
公司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567號8層B室
2022年6月21日,當事人委托DHL空運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4,4'-二氨基二苯二硫醚5千克,總價3400美元,報關單號224420220003114804。經查,該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目錄》列明的化學品,當事人未申報出口商品檢驗,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票、裝箱單、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查問筆錄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1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