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謝旺江)10月18日,全國首例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市二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案情回顧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胡某兵以云陽縣幸福園副食店的名義向重慶市云陽縣以及四川省巴中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共計41601.1元。經商標所有權人鑒定,案涉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食品。2021年8月27日,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云陽縣檢察院)向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胡某兵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判處被告胡某兵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云陽縣檢察院經過研判后認為被告的違法行為可能侵犯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與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市消委會)聯合印發《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做好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將上述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重慶市消委會。
重慶市消委會調查后認為,被告將案涉食品在重慶、四川兩地市場針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進行銷售,侵犯了川渝兩地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破壞了川渝兩地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由川渝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就被告侵害川渝兩地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重慶市檢察院二分院)的支持下,重慶市消委會、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四川省消委會)相繼于2022年5月向重慶市二中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重慶市二中法院根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重慶市消委會和四川省消委會列為本案的共同原告。
庭審情況
在法庭上,重慶市檢察院二分院出庭檢察官鄧夏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完全支持重慶市消委會和四川省消委會對本案提起公益訴訟,共同營造川渝兩地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被告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食品侵犯了川渝兩地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行為表示深深的歉意,當庭宣讀《公開道歉信》向廣大消費者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經過合議庭審理,審判長當庭宣判,判處被告在指定媒體上就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侵犯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刊登書面道歉信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以行為賠償損失,即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參加四次消費領域的公益活動,每次活動支付的經費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每次參與活動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經原告同意并確認。如被告不履行以行為賠償損失,則應支付124803.3元的賠償金到原告的專門賬戶用于原告開展消費宣傳、消費教育、消費體察、消費調查、商品比較試驗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活動。
典型意義
據重慶市消委會秘書長谷丹、四川省消委會秘書長莫莉介紹,針對當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跨區域、鏈條化的新趨勢,重慶市消委會和四川省消委會在全國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就侵害川渝兩地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加強區域合作、協同保護川渝兩地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益嘗試,對凈化川渝兩地的消費環境、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重慶市檢察院二分院檢察四部主任李慶介紹,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公益訴訟線索,立足公共利益保護職能,通過移送線索并支持起訴,充分發動社會組織力量,匯聚公益保護合力,實現消費者利益全方位保護。因本案犯罪鏈長、作案時間久、銷售范圍廣,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上下一體化辦案優勢,由重慶市檢察院二分院、云陽縣檢察院公益訴訟骨干力量組成辦案組,并依托川渝協作機制支持并促成川渝消委會聯合起訴。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一方面做好參謀工作,就上下級生產經營者被告選擇、公益受損金額認定、川渝跨省域支持起訴管轄權等問題多次與原告、法院進行溝通,提出參考性意見,另一方面立足公益保護中的補充協同地位,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審查原告的訴求內容,既尊重原告訴訟請求實現方式的合理選擇,又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重慶市二中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楊超介紹,重慶市消委會作為原告依法向重慶市二中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公告。在公告期間,四川省消委會依法向本院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經審查,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將其列為共同原告。本案系川渝兩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首次聯合提起的跨省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有效克服了跨區域信息不暢,避免出現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重復起訴的問題,節約了司法資源,對于進一步完善川渝兩地消費維權合作機制,探索多維度、跨區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