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龐鶴) 日前,北京消費者石伊女士在某化妝品專柜購買香水時,專柜的售貨員在其購物小票上加印“化妝品屬特殊商品,無質量問題不退不換。”結合“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石伊女士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了。
就無質量問題的化妝品是否適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石伊女士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犯的問題,中國質量新聞網采訪了律師。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麗珠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通俗表達為“三包”政策)。從以上規定來看,經營者有承擔退貨、更換、維修的義務,但前提是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化妝品作為商品的一種,在沒有其他相反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也受該法律規范的約束。”
郭麗珠表示,《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對商品或服務存在的質量不符情況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該規定提到“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如果是在專柜購買化妝品,一般在化妝品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后不能以‘不喜歡’‘后悔’等理由要求退換貨。” 郭麗珠說。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買什么都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且網購與線下當面購物的退換貨政策存在一定差異。
郭麗珠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非現場購物“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需要留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非現場訂購的商品均可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是不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因為這類商品的性質決定了一經售出或交付便發揮了其價值或者價值發生了嚴重貶損。而且,非現場購物方式購買后退貨的商品還應當保持完好,便于經營者再次出售。
就此問題,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俊麗也給出了類似的看法。她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規定的四類商品,消費者才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化妝品雖不屬于這四類商品,但如采用線下銷售,則不符合此規定,消費者不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商家在顧客購物小票上標注‘化妝品屬特殊商品,無質量問題不退不換’并不侵犯消費者權益。”(注:文中石伊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