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長沙海關發布關于長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沙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關緝查/違字〔2022〕0013號
當事人:長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譚鍇,海關注冊編碼430196308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2055842176P
地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六路南段77號金科億達科技城B22棟301室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當事人單位長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作為發件人通過C類快件方式在廣州口岸申報出口鎘粒5票、申報價格均為100美元,申報出口二硼化鈦靶材7票、申報價格均低于5000元人民幣。經查,5票鎘粒真實成交價格均為14250美元,7票二硼化鈦靶材真實成交價格均超過5000元人民幣。當事人單位為了能夠通過C類快件快速清關出口,制作了虛假發票等,將價格低報至5000元人民幣以下報關出口。經核定,涉案貨物申報總價為3772.5美元,實際成交總價為25.243萬美元。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合同發票、運單、財務憑證、筆錄、情況說明、營業執照、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為證。
本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列之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申報不實違規行為,根據該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5萬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