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古馳(中國)貿易有限公司因銷售不合格太陽鏡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太陽鏡經復檢仍不合格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處罰信息(滬市監靜處〔2022〕062022000005 號)顯示,2021年7月5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華聯 SKP(陜西) 百貨有限公司監督抽檢了古馳(中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馳”)銷售的太陽鏡(規格型號:GG0655SA、樣品等級:合格品),經陜西省眼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企業標識 2 類的太陽鏡可見光透射比實測值:R25.24、L26.15,不符合 GB10810.3-2006 的規定,判定為不合格。
古馳對上述檢驗結果有異議,提出復檢申請。2021年8月13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復檢申請。后經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備樣太陽鏡可見光透射比實測值:左眼21.01、右眼19.28,不符合 QB2457-1999、GB10810.3-2006,判定為不合格。
中國質量新聞網了解到,古馳主要從事箱包、服飾、太陽鏡等產品的零售業務,為涉案產品標稱的國內生產商。古馳從GUCCI LOGISTIC DIVISION 購入涉案產品,并委托開云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處理產品的進口報關業務。古馳購入涉案產品7批次共101副,銷售給消費者79副,2副無償提供檢測機構作為檢樣,2副樣品報損,剩余18副退回公司進行整改。2022年2月16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眼鏡玻璃搪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古馳開展產品質量監督復查,抽樣數量2副,檢驗結果合格。古馳通過直營、聯營等模式銷售涉案產品收入所得共計223698元。
《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古馳沒收涉案不合格太陽鏡(GG0655SA)16副;罰款288698元;沒收違法所得82008.36元。
可見光透射比為重要檢測指標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管理司此前公布的《太陽鏡和太陽鏡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國家標準解讀指出,太陽鏡是關系到廣大消費者視力健康和防護的重要產品,不合格的太陽鏡不僅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劣質產品會對人眼造成一定傷害,直接損害消費者的視力健康和行路安全。
中國質量新聞網從一位業內人士了解到,太陽鏡分為淺色太陽鏡(鏡片分類號:0、1)、遮陽鏡(鏡片分類號:2、3)、特殊用途太陽鏡(鏡片分類號:4)。對于太陽鏡來說,可見光透射比是重要的檢測指標。該人士舉例指出,像特殊用途太陽鏡主要用于海灘、滑雪、爬山等,如果標稱的可見光透射比與實際不符,可能會影響使用者的安全。
就太陽鏡抽檢不合格一事,中國質量新聞網致電“古馳”官方客服,試圖了解該款太陽鏡抽檢不合格原因等問題。對方表示,會將相關問題反饋至“古馳”相關部門。不過,截至發稿時,“古馳”并未就此事給出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