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海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
一、海南州市場監管局查處同德縣藏醫院生產銷售重量差異不符合規定藏藥案
2022年9月26日,海南州市場監管局對同德縣藏醫院生產銷售重量差異不符合規定藏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海南州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批號2021100801的“桑培諾布丸”藏藥丸劑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重量差異不符合標準規定。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劣藥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七)項的規定,定性為劣藥。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積極整改查找原因及采取預防措施,至案發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青海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海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扣押劣藥“桑培諾卜丸”223瓶;2.沒收生產、銷售違法所得0.42萬元;3.行政處罰合計5.1萬元。
二、黃南州河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勝福小賣部店篡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案
2022年9月1日,河南縣市場監管局對群眾投訴舉報河南縣永勝福小賣部店篡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后再次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店鋪所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涂改、遮擋、覆蓋、抹擦、撕毀食品生產日期 ,然后用打碼機重新打碼后再次銷售的行為,貨值金額0.45萬元,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河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2.沒收涉案食品及違法工具;3.行政罰款9萬元。
三、黃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黃南州尖扎縣福利慈善康復醫院銷售過期藥品案
2022年8月15日,黃南州市場監管局在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中對尖扎縣福利慈善康復醫院銷售過期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尖扎縣福利慈善康復醫院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違法行為,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黃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過期藥品15瓶;2.行政罰款2萬元。
四、果洛州甘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銘生態園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8月15日,果洛州甘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銘生態園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果洛州、縣兩級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甘德縣無銘生態園庫房內存放有已開封超過保質期的大米,當事人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考慮到相關減輕情節,果洛州甘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2.行政罰款2萬元。
五、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都蘭縣張宇金店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銷售含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商品案
2022年6月17日,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對都蘭縣張宇金店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銷售含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某院檢察建議書,對都蘭縣張宇金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黃金柜臺內陳列明碼標價待售的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吉祥物“冰墩墩”形狀的黃金飾品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營銷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其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扣押,并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海西州都蘭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黃金飾品進行熔煉回爐;2.行政罰款0.32萬元。
六、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南川工業園區分局查處青海遠光管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案
2022年7月6日,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南川工業園區分局對青海遠光管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南川工業園區分局收到青海省市場監管局省級監督抽查編號為2021-03ZQ090403、2021-03ZQ090402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對抽查中涉及產品的生產日期、規格型號為:2021年3月28日dn25mm×en2.8 S4的PP-R冷水管、dn32mm×en4.4 S3.2的PP-R熱水管等四種規格的熱水管進行現場核查,共計18020米貨值金額6.28萬元,上述產品未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南川工業園區分局決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2.沒收不合格產品;3.行政罰款6.28萬元。
七、海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海宇通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賈灣混泥土磚廠生產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案
2022年元月,海東市市場監管局對青海宇通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賈灣混泥土磚廠生產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檢測結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從2011年6月20日起從事加氣混凝土砌塊的生產、銷售,2021年7月31日,當事人生產的規格型號為600mm*300mm*200mm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經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強度級別、干密度級別、抗凍性項目,不符合GB/T11968-2006標準。該批不合格產品共計1120塊,貨值金額1萬元,違法所得0.11萬元。當事人生產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海東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2.沒收違法所得0.11,行政罰款2.02萬元。
八、海東市循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蘭某銷售假冒紅牛飲料案
2022年3月23日,海東市循化縣市場監管局對蘭某銷售假冒紅牛飲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海東市循化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投訴線索,隨即檢查發現伊晨食品綜合部批發專用庫房內存放有51箱紅牛飲料,經紅牛公司人員現場鑒別,該批產品罐體為回收罐,罐體滴膠防偽為假,鑒定為非紅牛公司生產的假冒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屬經營假冒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海東市循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沒收不合格的紅牛飲料51箱;2.沒收違法所得0.52萬元;3.行政罰款0.42萬元。
九、西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翁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翁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翁某將在西寧市城北區某便利店購進的52度“五糧液”白酒72瓶準備對外銷售,貨值金額10.07萬元,上述白酒均未銷售。經商標持有人鑒別,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并出具了鑒定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52度五糧液72瓶;2.行政罰款6萬元。
(來源: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