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韶關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執法辦案集成效應,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切實讓監管“長出牙齒”,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滿意度,現公布2022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1.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4日,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與廣告發布者簽訂了從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宣傳服務合同》,并將自行編輯制作完成的房地產廣告樣本分3次交給廣告發布者(利用其自營的微信公眾號)進行發布,廣告發布費每次3000元。
當事人在2021年12月3日自行編輯制作的廣告中出現了以下內容:(1)年度最強一波霸氣寵粉全“利”以赴真優惠,“最”炫酷的鉅惠、“最”繽紛好禮;(2)購房送全屋家電安家好禮享不停,“最”暖心的筑家禮、“最”給力禮品;(3)成交享1年物管費省心安家任性PICK,“最”暖心的物管、“最”暴擊折扣;(4)活動時間12月1日起,“最”詩意湖居、“最”成熟配套、“最”有升值潛力、“最”熱議樓盤等用語,構成了發布房地產廣告內容含有禁止用語和升值承諾的行為。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發布房地產廣告內容含有禁止用語和升值承諾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電梯)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7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乘客電梯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作為乘客電梯的使用單位,使用管理的26臺乘客電梯于2021年12月2日經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韶關檢測院定期檢驗為不合格,當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電梯,直到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1月17日檢查時一直照常使用。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3.某保健服務館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保健服務館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向進店體驗的顧客播放(課件)視頻,都市4頻道:《冬病夏治正當時系列節目<養生防病、不妨用艾(上)>》,內容包括:“《艾灸的功能及適應證》(1)用于治療寒旋血滯、經絡彈阻引起的各種病癥,如風寒濕痹、痛經經閉、寒疝腹痛等。(2)用于治療外感風寒表證及中焦虛寒嘔吐、腹痛、泄瀉等。(3)用于治療脾腎陽虛,元氣暴脫之證,如久泄、久痢、遺尿、遺精、陽痿、早泄、虛脫、休克等。(4)用于治療氣虛下陷、臟器下垂之證,如胃下垂、腎下垂、子宮脫垂、脫肛等。(5)用于治療外科瘡瘍初起,以及瘰疬等,用于瘡瘍潰久不愈,有促進愈合、生肌長肉的作用。(6)用于治療氣逆上沖的病證,如腳氣沖心,肝陽上升之證可灸涌泉治之。(7)防病保健。”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一部2020版)記載,“艾葉”的功能與主治只包括:溫經止血,散寒止痛;外用祛濕止癢。用于吐血,衄血,崩漏,月經過多,胎漏下血,少腹冷痛,經寒不調,宮冷不孕;外治皮膚瘙癢。醋艾炭溫經止血,用于虛寒性出血。當事人通過對“艾葉”的功能作虛假、夸大宣傳,令消費者誤認為艾灸能夠治療多種疾病,從而達到推銷商品的目的。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4.歐某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日,根據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金融部門、公安機關對歐某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歐某以開展中國校園健康行動?校園健康飲水工程項目為由,通過在蘭花公園召開招商會為名,吸引眾多投資者投資,發展下線,初步統計涉事金額達640萬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于2022年4月2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于2022年5月7日對當事人刑事立案調查處理。
5.某商行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20日,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商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預包裝食品經營者,消費者在其商行一次性購買198元即可成為會員,會員可通過參加活動和購買產品獲取快樂豆并可兌換商品。當事人給會員兌換的商品中有一款“富硒大米”(1kg/包),其包裝上標簽只標明名稱、凈含量,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且標簽標明的“富硒大米”經查實為普通大米,系當事人通過從網上采購標稱富硒大米的塑料包裝袋和采購普通大米自行包裝而成。至案發之日止,已給會員兌換了73包,剩余27包,貨值金額為460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富硒大米27包(1kg/包),處以罰款10000元。
6.某購銷部銷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9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購銷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別購進了“凍了個奶”清涼牛奶味軟糖、“戀愛彈”果味果凍、“吃作業”糯米紙、“豬飼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條等預包裝食品對外銷售。上述“凍了個奶”清涼牛奶味軟糖、“戀愛彈”果味果凍、“吃作業”糯米紙(上面印有“吃掉作業,考試滿分”字樣)、“豬飼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條(上面印有“這是一包豬飼料,為什么不用好吃的壓死我呢!滿足吃貨一切想象”字樣)外包裝、標簽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內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銷售上述預包裝食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76元,違法所得322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外包裝、標簽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內容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銷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凍了個奶”清涼牛奶味軟糖伍(5)盒、“戀愛彈”果味果凍肆(4)盒、“吃作業”糯米紙拾肆(14)盒、“豬飼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條柒(7)包;沒收違法所得322元,處以罰款5000元。
7.某醫療器械經營部通過虛假折價銷售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7日,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醫療器械經營部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展示臺上擺放有一張黑色的多功能溫熱理療床,上面寫著“優惠活動價 曜石黑色:20800元、象牙白色:19950元,活動日期:6月27日-7月6日”,現場的宣傳海報顯示“曜石黑色原價:¥22000,象牙白色原價:¥21000”。經執法人員依法查閱當事人2021年6月以來上述產品的價格銷售記錄,發現上述產品沒有其標稱的原價銷售記錄。當事人存在通過虛假折價的方式銷售多功能溫熱理療床的違法行為,本案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16210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通過虛假折價的方式銷售多功能溫熱理療床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210元的行政處罰。
8.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8日,根據線索,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車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1臺“臺鈴”電動自行車(型號:TDZAB9Z,車架號:236322100312005),擅自加裝底托和工具斗,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簡圖不一致,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7-2018第6.3.4.3蓄電池防篡改d)電動自行車不得有外設蓄電池托架的要求,違法經營額為3899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臺鈴”電動自行車1臺,處以罰款4000元。
9.某商標代理機構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7日,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為某協會代理辦理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過程中,擅自通過人工手段篡改了《韶關年鑒》以及《韶關市志》所記載的部分內容,并將篡改后的虛假內容作為申請上述集體商標所需要提交的客觀存在及聲譽的證據,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用作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材料。最終,因上述資料存在造假情況,上述集體商標均沒有申請成功,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合同約定的任何報酬。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以及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某商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及吉祥物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9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及BEIJING2022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的鑰匙扣5個,印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冬殘奧會吉祥物雪容融及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的1.2皮條加厚電子卡4個,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的掛件12個,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按動中性筆13盒。經查,當事人在未獲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冬殘奧會吉祥物雪容融專用權的商品,貨值金額合計298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處以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