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今年2月至9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侵犯業主權益專項整治行動,將其納入該省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的自選動作進行部署,嚴厲打擊涉及電梯安全、價格違法等方面物業服務企業侵犯業主權益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2年4月21日,泰州市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南京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維保的永安花苑電梯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隨機抽取查閱了該小區44幢1、2單元電梯維保記錄,兩部電梯的維保記錄中維保單位及維保時間欄目均為空白。3月29日和4月13日的半月維保記錄中維保人員簽名顯示為尹某某、朱某某,經調查,維保記錄簽名為其他人員代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從事電梯維保的6個小區場所進行檢查,分別為永安花苑、永勝花苑、水岸帝景、天逸名邸、天逸華府、恒元城馨園。經查,當事人開展電梯維保工作存在未按實際情況填寫維保記錄的情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8月16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3.5萬元。
案例二
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加收電費案
2021年12月7日,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溧水產業新城人才公寓(幸福寓)檢查時發現,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其租戶按照1.2元/度(千瓦時)收取電費,但實際支付給溧水供電分公司的價格是含稅電費在0.6346到0.7137元/度(千瓦時)之間,存在未執行政府定價加收電費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間,共向租戶多收電費56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2022年8月1日,依據《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5.2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經責令整改后,當事人向租戶退還多收的電費共計30.8萬元。
案例三
浙江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翡翠灣分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物業費案
2022年7月11日,徐州市銅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浙江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翡翠灣分公司收費行為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向開元四季藍庭小區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業主按照1元/m2·月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2020-2021年共收取物業服務費46.16萬元。開元藍庭小區目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屬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應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0.72元/m2·月,當事人共計多收價款12.93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10月18日,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93萬元的行政處罰。隨后,該局提請區政府召開物業服務行業規范管理工作會議,聯合區經發局和區住建局分別做政策解讀,提醒告誡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嚴格規范物業收費行為。
案例四
南通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設置定期檢驗標志案
2022年3月29日,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前往南通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的九華車站小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小區共7臺電梯,已于2022年3月檢驗合格,上述7臺電梯轎廂內未依法張貼定期檢驗標志。
執法人員現場開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皋市監特令〔2022〕0329-08號),要求當事人于4月27日前完成整改。5月26日,執法人員至九華車站小區再次檢查,當事人仍未整改完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保障業主生命財產安全,2022年9月1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罰款0.2萬元。
案例五
盱眙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自立項目標準收取儲藏室物業費案
2022年1月21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收到12345熱線轉辦案源,反映盱眙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收取儲藏室物業服務費。
經查,該小區為普通住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屬于前期物業。開發商與業主的購房協議中約定業主對儲藏室無所有權,房產部門也不予確權。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25日期間,當事人以0.59元/m2·月的收費標準收取283戶業主儲藏室物業服務費,面積6968.67平方,收取金額合計4.93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2022年9月2日,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將4.93萬元多收價款退還相關業主。
案例六
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2021年11月25日,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按照1.20元/m2·月的標準向935戶京師東方花園住宅類業主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184.02萬元,同時又以0.30元/m2·月(高層)、0.50元/m2·月(洋房,即帶電梯的多層住宅)的標準向上述業主收取增值服務費49.46萬元。經調查,當事人《鹽城京師東方花園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鹽城京師東方花園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二)》、物業費收費電子數據等資料,該局認定當事人收取的增值服務費屬于物業公共服務費,為多收費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5月24日,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49.46萬元,并處以罰款5萬元。
(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