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年來,醫美行業發展迅速,相關預測顯示,2022年我國醫美市場規模或將達到2643億元。隨著醫美消費增加,大量消費糾紛浮出水面。四川省消委近期受理一起醫美消費投訴時發現,在商家提供的協議中存在不少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霸王條款”。
整形后必須放棄“自己的臉”?
協議原文:乙方今后不得就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使用權等問題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訴訟,就肖像問題,甲方有權代表乙方全權處理一些相關事宜及法律問題。(注:甲方為醫療美容機構,乙方為消費者)
對此,省消委認為,這種條款明顯限制、排除了消費者應有的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因此,消費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對這些權利的處置有自主決定權。但上述協議規定卻要求消費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如經營者侵權)均不可向經營者主張上述權利,明顯是限制、排除了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四百九十七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涉及消費者重大利害關系的規定,應該以加粗、加黑字體等方式顯著、明確提示消費者,如果沒有明示導致消費者未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也是無效的。
“300%違約金”補償還是牟利?
協議原文:“乙方未能履行本協議條款,視為乙方違約,違約方需支付整形項目總費用的300%作為違約金。”(注:甲方為醫療美容機構,乙方為消費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該條款只約定了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而且違約金額過高,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比例應該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
另外,違約金金額應該以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商家不能隨意設置不合理的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21〕94號)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于違約金約定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因此,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是整形項目總費用的300%,遠遠超過損失的30%,不符合法律規定,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消費者違約就要賠錢,但商家違約卻不擔責?《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處于平等地位,制定的條款應該兼顧各方利益,合理、平等地分配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因此,上述協議規定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
(來源:四川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