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管和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持續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有震懾力的案件。現將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三鳳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纜案
基本案情:根據舉報,2022年3月22日,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檢驗,當事人經營的榮華橡套電纜、鑫運通橡套電纜、冠豐電線等電纜導體電阻等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以上不合格電纜共計46種型號規格合計1136 卷,貨值金額43.27萬元,銷售貨值金額3.94萬元,違法所得合計1971.3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并作出沒收不合格電纜電線合計 160411米,沒收違法所得 1971.34元,罰款86.54萬元的處罰決定。
2.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查處海南賽克軸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根據線索,2022年6月1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軸承產品中,存在假冒“NSK”牌軸承和假冒“FAG”牌軸承的商品。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貨架、倉庫及其銷往文昌某商行的商品中,檢查發現有33件為侵犯注冊商標“FAG”牌軸承專用權商品,有20件為侵犯注冊商標“NSK”牌軸承專用權商品,違法經營額合計4.7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假冒“NSK”牌軸承20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假冒“FAG”牌軸承33件;2、罰款5萬元。
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南嘉藝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7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抽檢,當事人生產的丹麥曲奇(產品類型:曲奇餅干;生產日期:2022-04-21)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丹麥曲奇餅干的主要油脂原料黃油,更換為人造奶油(其配料表中明確標注含有山梨酸鉀成分),檢出含有山梨酸鉀成分。經過核算,當事人使用人造奶油作為配料,檢出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0.0540 g/kg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帶入水平,但并未更換標簽。當事人在更換原料之日起生產了不同規格的丹麥曲奇餅干共計834盒,貨值金額8340元,召回224盒,銷售金額61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屬于生產的食品與其標簽內容不符的行為。該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224盒丹麥曲奇;2、沒收違法所得6100元;3、罰款3萬元。
4.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海康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油案
基本案情:收到移送線索,2022年6月21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開展調查。經抽檢,當事人2021年9月2日生產的食用花生調和油,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食用花生調和油6瓶,銷售4瓶,貨值金額為360元,違法所得24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該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對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40元;2、罰款75000元。
5.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省通富鱷魚跨境貿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收到移送線索,2022年6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位于陵水黎族自治縣椰林鎮的經營場所電梯口及樓道內投放燈箱廣告,廣告內容包含鱷魚血、鱷魚肉、鱷魚掌、鱷魚舌、鱷魚肝、鱷魚心等鱷魚產品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上述燈箱廣告的制作費為1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屬發布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
6.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口秀英供氣站未按規范要求充裝氣瓶案
基本案情: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對充裝完成的液化石油氣瓶沒有張貼充裝產品合格標簽。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的規定。該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對被查封氣瓶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出站使用,并作出罰款 2.1萬元的行政處罰。
7.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口長航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范要求使用特種設備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因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不全、未制作鍋爐等的檢修記錄于2022年1月17日被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于2022年1月28日前整改完成。但執法人員于6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當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及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規定,屬于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逾期未改、未制作特種設備檢修記錄逾期未改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 3.8萬元的行政處罰。
8.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查處海南廣奧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規范要求保養維護電梯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負責對海口市龍華區解放西路某商業文化廣場的23臺電梯進行維保,電梯的月保養費為330元/臺。經檢查認定,該單位內編號分別為8號、11號、12號、14號共計4部電梯,分別發現存在“電動松閘救援裝置失效”、“對重緩沖器電氣開關銹蝕嚴重無法動作”、“對重緩沖器電氣開關銹蝕嚴重且未在有效位置”、“相序繼電器短接失效”的問題。但當事人的維保記錄《電梯半月維護保養記錄表》中“本次維保發現的隱患、故障描述”均“空白”。當事人作為該電梯的維護保養方,當月未履行職責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獲得違法所得132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屬于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20元;2、罰款2萬元。
9.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查處海南愛宿隨處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根據線索,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愛宿任意住”微信公眾號上通過推送名稱為“元旦預售!年卡立減200元,限時兩天!999元承包虎年旅行計劃,海南35+酒店/民宿全年免費住!”的宣傳文章銷售酒店住宿年卡。文章對年卡的性能、銷售狀況和用戶評價進行了虛假的商業宣傳,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欺騙、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10.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查處海口龍華梓敬堂工藝品店銷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根據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打擊違法野生動植物制品專項行動要求,執法人員對海口市龍華區海運路12號海口龍華梓敬堂工藝品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貨柜內擺放各種款式疑似硨磲制品,共計260件,且不能提供相關來源和審批手續。2022年3月3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經鑒定評估,上述物品均為硨磲擺件或硨磲制品,其中的51片硨磲殼價值為17850元,其余109件硨磲制品價值1394元,共計1924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制品。”的規定。該局依據《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珊瑚礁、硨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珊瑚礁或者硨磲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珊瑚礁或者硨磲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硨磲擺件及其制品260件;2、罰款人民幣4萬元。
11.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查處海南楚天盧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基本案情:根據舉報,2022年3月17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海口市秀英區海榆中線199號金鹿工業園C9棟A區樓梯間存儲《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PE塑料購物袋30件(6萬個)。經查,當事人從網上購買上述塑料制品,儲存于公司樓梯間,無違法所得,涉案貨值7068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條“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的規定。該局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運輸、儲存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運輸、儲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8萬元;2、沒收涉案的30件(6萬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
(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