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陜西省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11月25日消息,2022年以來,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市場流通行業領域監管重點,明確整治行業亂象重點任務,依法打擊市場亂象,切實規范行業經營行為,辦理了一批有影響力的案件,起到了有力震懾作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煙酒門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案
2022年3月1日,延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延安市寶塔區某煙酒門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門市經營的西鳳品牌白酒存在問題,經寶雞市鳳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后確認上述涉案白酒與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侵犯了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屬假冒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執法人員對該門市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份左右以低于正規酒廠代理商20元每箱的價格在一個陌生人手里購進12箱白酒,進貨價共計11000元左右,未開具銷售票據,現已無法提供該批白酒供貨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截至執法人員檢查當日已售出6瓶,貨值13440元,違法所得161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沒收違法所得1610元,罰款80000元。
二、某加油加氣站未按規定實行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2年7月6日,雙龍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配合黃陵縣局執法人員對黃陵縣某加油加氣站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加油加氣站“充裝前后檢查和充裝記錄”只有2022年7月4日前的,7月5日、7月6日無充裝記錄。執法人員抽查7月6日充裝收入,發現此站對三輛加氣車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未作充裝記錄。
黃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已違反了第四十九條“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罰款。
三、某企業使用未經檢定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3月24日,延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的冷藏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4臺壓力容器、壓力管道、2臺特種設備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壓力容器安全附件4個安全閥和2個壓力表超出檢驗周期。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單位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于2022年4月16日前改正。2022年4月18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特種設備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并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整改,4月20日執法人員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并立案調查。
經查,該公司2020年10月開始營業,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以及特種設備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一直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且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當事人思想不夠重視,對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結合《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延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并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30000元處罰。
四、某液化氣站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案
2021年11月12日,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產品質量檢測公司對某液化氣站的商品進行抽樣檢查。經檢測,該石油氣站的液化氣樣品組分、銅片腐蝕項目不符合GB11174-2011要求,檢驗不合格。2022年2月23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企業立案調查。
經查,該站2021年11月12日抽檢批次液化石油氣為不合格產品,同批次購進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共計320kg,共計銷售115kg,現余205kg,貨值金額為2745元;2021年12月末由于疫情封控原因,該站將剩余未賣出的液化石油氣退回供貨商處。
該站的經營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七十條規定,當地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液化氣站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5元,罰款1647元的處罰。
五、某糧油門市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案
2022年3月24日,甘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產品質量檢測公司質檢人員配合,對某糧油門市正在銷售的復合肥料進行了抽樣檢查。2022年4月10日,檢測公司出具檢驗報告,認定所抽檢批次產品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18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未提出復檢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9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期間共購進該批次復合化肥11噸,已全部售完。其貨值金額共計23925元,共獲利1925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1925元,處以罰款11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