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點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4元,并處款6.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為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兩個批次的黑全麥粉進行質量監督抽查,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檢驗,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烏海市海勃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海勃灣區某酒吧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烏海市海勃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勃灣區某酒吧經營無中文標簽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6月13日,烏海市海勃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勃灣區某酒吧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店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洋酒34瓶。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烏海市海勃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廠生產無標簽簡易包裝食品案
2022年6月28日,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管局對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廠生產無標簽簡易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3月11日,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廠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生產的帶有簡易包裝的炒米未附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的標簽。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責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5月20日,執法人員對該炒米加工廠責令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加工廠未對責令整改事項進行整改。當事人生產無標簽的簡易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鄂爾多斯市鄂前旗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烏達區某超市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經營行為拒不改正案
2022年8月5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烏達區某超市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經營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4月7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烏達區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經營過程中存在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經營的行為,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違法行為。4月25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烏達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烏達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聯合檢查,對該單位責令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執法人員在該超市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指導該店店長進行整改。7月13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時,再次發現該超市存在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經營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在經營過程中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經營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科爾沁左翼中旗某火鍋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飲具拒不改正案
2022年8月15日,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科爾沁左翼中旗某火鍋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飲具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月11日,科爾沁左翼中旗某火鍋店使用的餐飲具經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餐飲具大腸菌群項目不符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月20日,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2022年5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火鍋店使用的餐飲具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餐飲具大腸菌群項目仍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當事人拒不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飲具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呼倫貝爾市根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根河市某面食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案
2022年9月15日,呼倫貝爾市根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根河市某面食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的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26日,根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根河市某面食店經營的麻花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呼倫貝爾市根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包頭市稀土高新區食藥工商局查處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某食品加工小作坊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案
2022年8月30日,包頭市稀土高新區食藥工商局對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某食品加工小作坊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0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5日,包頭市稀土高新區食藥工商局對高新區某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產的蛋卷香腸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胭脂紅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包頭市稀土高新區食藥工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某饅頭廠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某饅頭廠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4.5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某饅頭廠生產的散裝稱重饅頭、面條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11月15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規定,執法人員將案件移交了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決定不予刑事立案。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