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東) 1-10月,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18503人次,對水產經營戶、餐飲單位、超市、菜市等13662個點位開展檢查,立案37件,目前已結案29件……今年以來,成都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緊盯市場銷售、網絡交易、廣告監管等關鍵環節,嚴格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嚴厲打擊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等違法行為,鞏固禁捕成果,取得較好成效。
為震懾不法行為,11月29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外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新津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餐館非法收購加工銷售漁獲物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當事人從劉某某處收購小雜魚,在采購時未查驗劉某某的營業執照及貨物來源,也未對上述采購和銷售情況建立購銷臺賬。當事人收購的小雜魚為劉某某從另案人員黃某某處所購,其中部分是黃某某在河中通過電捕撈方式捕撈的野生河魚。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原材料采購過程中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成都市農業農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全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規定,自2020年9月1日0時起,成都市全市天然水域為禁捕區。當事人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行為,違反了《長江保護法》的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案例二: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餐飲公司虛假宣傳案
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餐飲企業進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接待大廳搭建有用于存放甲魚、龍蝦、帝王蟹等活體水產品的水族箱,水族箱內存放著活體甲魚、龍蝦、帝王蟹等待售,在水族箱的外壁上貼有“洞庭湖生態甲魚”“江西鄱陽湖生態甲魚”等商品宣傳內容,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通過省外相關部門協查,洞庭湖、鄱陽湖等地均實行為期十年的禁捕,同時當事人提供的甲魚采購合同證明所售甲魚不是洞庭湖和鄱陽湖違法捕撈。當事人利用“洞庭湖生態甲魚”“江西鄱陽湖生態甲魚”為噱頭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案例三:成都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餐飲公司虛假宣傳案
執法人員在進行網絡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某平臺開展含有“河鮮”內容的宣傳,執法人員進行電子數據固證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售水產品均從水產店購進,均為人工養殖,并無河鮮、野生魚類等產品原料。同時當事人在此案前曾對使用“河鮮”進行宣傳的行為開展過整改并提交過《整改報告》,知曉不能將人工養殖水產品宣稱為“河鮮”。當事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