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2月7日,廣西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林市)市監罰字〔2022〕633號。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市監罰字〔2022〕633號
當事人:桂林茉希服飾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3050560265253(1-1)
住所:桂林市秀峰區中隱路9號廣源國際社區15棟1-10-2號
法定代表人:張艷瓊? ? ? 性別:女? ? ?民族:漢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住址:******
經營范圍:服裝、服飾配件、鞋、帽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連衣裙(規格型號:備:175/96A XL 檢:165/88A M,標稱生產單位:桂林茉希服飾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所抽樣品的纖維含量檢驗結果不符合FZ/T 81004-2012標準要求,檢驗結果判定:監督抽查不合格。2022年9月1日,當事人收到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的《檢驗報告》(No:P2022-02-J400838)、《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11882)、《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P2022-02-J400838),當事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申請。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立案調查,9月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9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4月委托桂林市茉荷制衣廠(注冊號:450302000106899)生產連衣裙(規格型號:備:175/96A XL 檢:165/88A M,標稱生產單位:桂林茉希服飾貿易有限公司)共計30件,于2021年5月10日銷售給代理商30件,貨值金額為3000元,違法所得為6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檢驗報告》(No:P2022-02-J400838)原件一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011882)原件一份、《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P2022-02-J400838)原件一份;
證據(2):當事人提供的桂林茉希服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張艷瓊身份證、《省代理商銷售合同》、銷售單(單號:S000210510015)、桂林市茉荷制衣廠《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各1份、《委托書》《情況說明書》各1份;
證據(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送達回證》共2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當事人簽名蓋章認可。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連衣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擬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3.罰款7500元,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沒款合計81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財務科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繳款編碼(或二維碼)將罰沒款繳到桂林市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 、(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