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內蒙古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點圍繞18類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2022年9月26日,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2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移送公安機關的決定。
2022年3月22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以所屬經營門店通過贈送雞蛋、掛面等小禮品的手段,吸引中老年人參加店內體驗“磁療產品”活動,使用暗示、明示“磁療產品”對治療各類疾病的功效進行虛假夸大宣傳,如“只要往磁波共振的儀器上一躺或者一趴,直接就把手術給做了”“磁力線是干什么的呢?是專門來解決根的問題,我們血管堵的問題就是要靠磁力線來解決,包括我們免疫力、抵抗力,包括我們的腫瘤、癌癥”、北京某醫院“在SARS期間使用磁療床救了大量醫護人員,特別是股骨頭壞死的”等,再選擇有購買意向的中老年人集中以會銷形式,銷售不具有調理、改善和治療疾病作用的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通過有組織、有計劃的套路騙取老年人財物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涉嫌構成犯罪。
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老年人對保健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欠缺對保健品功能的正確認知,虛構夸大保健品功能,不僅使中老年人錢財遭受損失,也使他們的身心健康遭受影響。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對筑牢防范養老詐騙安全屏障,守好老年人的“錢袋子”,呵護老年人的幸福晚年,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影響。
案例二
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10日,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9月30日,根據錫盟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食品安全整治行動方案,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太仆寺旗公安局對張某某經營的“愛無限”無人售貨成人用品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無人售貨店內擺放著宣傳有增強性功能的口服類商品。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對其中部分商品進行抽檢并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顯示含有西地那非類藥品成分。張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三
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元寶山區某加油站
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2年2月24日,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赤峰市元寶山區某加油站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用于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設備、沒收違法所得49.63萬元和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的決定。
2021年10月22日,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元寶山區某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對當事人的8把加油槍進行了流量計量監督檢測,檢測結果超出了國家規定的示值誤差標準,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在該加油站電腦中發現“大零管監控系統”及使用說明書。經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鑒定,當事人使用的《加油站聯網系統》和《加密鎖二次發行》軟件具有修改加油機計量數據和修改稅控數據的功能。經查,當事人利用大零管家作弊軟件對加油機主板計量數據進行操控并達到少付消費者油量目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
近年來,一些不法商家通過遙控天線,安裝作弊軟件或更換加油機主板等方式實施計量作弊,給國家和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惡劣,引起群眾極大反響,此案的查處對進一步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成品油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影響。
案例四
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內蒙古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5月10日,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18萬元并處罰款10萬元,對公司兩名實驗室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各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6日,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生態環境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對內蒙古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隨機抽取了三份《煤炭檢驗檢測報告》,將檢驗報告書數據與該公司檢驗室“江蘇江分 CH-2000 碳氫測試系統”中碳含量、氫含量檢驗項目數據進行核對,發現在該檢驗檢測系統中未找到原始檢驗數據,涉嫌偽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經查,當事人存在編造檢驗樣品送樣量數據出具虛假報告、擅自引用他人碳含量檢驗項目數據出具虛假報告和編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鄂爾多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7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57萬元,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某品牌麥餅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生產企業送達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生產企業表示對抽檢結果存在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烏海市海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內蒙古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出廠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半掛車案
2022年2月11日,海南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內蒙古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內蒙古某掛車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出廠銷售的2輛半掛車未取得3C認證證書,該公司提供不出上述半掛車3C認證的相關材料。經查,當事人未經強制性認證生產、出廠銷售半掛車的違法行為屬實。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向消費者發出召回公告,積極推進整改違法行為,后期取得了3C證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海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某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買賣認證證書案
2022年5月19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巴彥淖爾某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買賣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4月21日,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電氣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根據《型式試驗報告》中的內容與現場情況比對,當事人并不具備生產動力配電柜的條件,也不符合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買賣認證證書的問題。經查,河南某電力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和當事人取得聯系,稱公司可以辦理電力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雙方經溝通,通過微信簽定了《咨詢服務合同》,當事人支付了辦證費用,在未經過認證審評規定程序的情況下,收到遞寄來的CCC認證證書。經執法人員與河南某電力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協查,認定CCC證書確系為非法買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購買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內蒙古某煤炭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
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煤炭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內蒙古某煤炭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對某公司檢驗煤樣的實驗方法不符合檢驗所依據的GB/T212-2008《煤工業分析方法》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
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通遼市科爾沁區某服裝店未經許可
經營含有奧林匹克標志服裝案
2022年4月8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通遼市科爾沁區某服裝店未經許可經營含有奧林匹克標志服裝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服裝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2月28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通遼市科爾沁區某服裝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經營區墻上擺放的正在銷售的印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3件上衣(墩墩帽)和印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2件上衣(冰墩墩四宮格),經營者現場未能提供5件上衣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相關文件、進貨票據和供貨方資質,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承認未經許可經營含有奧林匹克標志服裝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經營含有奧林匹克標志服裝的違法行為。通遼市科爾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某辦公用品店
向未成年人銷售無底線商品案
2022年8月9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某辦公用品店向未成年人無底線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商品并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6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某辦公用品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店內擺放待售的標稱“流氓證”“間歇性精神病證”“妹控證”等字樣的商品9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面向未成年無底線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商品專項治理工作,是深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重要體現。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食品等各類商品中大多含有色情暗示及違背社會風尚的內容,引發社會關注。校園周邊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色情低俗商品,不僅影響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需要強化打擊治理力度,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