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和震懾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最大等重點領域,加強統籌協調,讓監管執法“長出利齒”,查辦了一批有影響力的案件。截至目前,“鐵拳”行動共查辦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涉老虛假宣傳等重點領域案件240件,16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案貨值2000余萬元,罰沒款450余萬元。現公布“鐵拳”行動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建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10月13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池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移送案件線索: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檢查組于2022年10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特種設備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6臺蒸壓釜的安全聯鎖裝置已拆除,聯鎖功能已失效,存在事故隱患。池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現場查封6臺蒸壓釜。經查,上述6臺拆除安全聯鎖裝置的蒸壓釜,為第二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產權所有人為當事人公司。當事人于2022年8月底至9月初分別將上述6臺蒸壓釜的安全聯鎖裝置拆除,并繼續使用至案發。10月19日,當事人完成整改,恢復安裝安全聯鎖裝置,并經檢查組驗收通過。
當事人使用未消除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11月22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貴池區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5月24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船舶工業基地內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正在作業使用的出廠編號為G5BBR6234的叉車未見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經查,當事人與被檢查的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并負責船體修造作業。當事人于2022年4月6日采購上述叉車,截至案發,一直未進行檢驗從事作業。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2022年7月11日,當事人委托池州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對叉車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消除事故隱患。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9月21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貴池區某醫療診所使用過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案
2022年7月28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藥品和醫療器械專項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診療場所柜臺中的2瓶灰黃素片(其中一瓶開蓋使用)和處置室操作柜抽屜中的2袋共12支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針(已拆袋)均已超過有效期,上述已過期藥品和輸液針均和其他有效期內的藥品、輸液針混放在一起,執法人員現場將過期的灰黃霉素片和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予以扣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9月23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某酒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白酒案
根據年度抽檢計劃,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8元白酒”產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被抽樣產品的甜蜜素項目檢出值為0.00116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定,為不合格食品。經查,當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白酒生產經營,與抽檢同批次的不合格“8元白酒”共生產了50kg,截至案發,庫存25kg未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白酒的違法行為。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2022年7月1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范圍食品添加劑的25kg白酒、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某冷凍食品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6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原產國為越南的“熟凍黑虎蝦”是進口冷鏈食品,但當事人不能提供因疫情防控需要必需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消毒證明等材料。經查,上述“熟凍黑虎蝦”系當事人于2021年9月4日從南京某批發部購進,未查驗進口冷鏈食品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消毒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也未按規定取得青陽縣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倉證明及“安徽省冷鏈食品追溯平臺追溯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5月18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無“四證一碼”的進口冷鏈食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廟前鎮某商店銷售假藥案
2022年9月27日,有消費者向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反映,從當事人處購買的藥品標了功能主治,但沒有批準文號。該局隨即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查獲標稱香港真龍保健生物有限公司出品的“金槍不倒”等20余種物品,共452盒。經查,現場查獲的“金槍不倒”等20余種物品由當事人負責人通過網絡渠道購買,標簽均標注了治療疾病的功能主治用語,其中14種物品檢出標簽未明示的“西地那非”成分。截至案發,涉案物品金額2.620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涉嫌銷售假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2022年11月29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七、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縣某商店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根據匿名舉報線索,東至縣市場監管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擅自從事大桶水生產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從山東禹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購進并安裝生產設備,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自2022年2月開始,用該生產設備將井水進行過濾、灌裝、封蓋等工藝后,以桶裝飲用水再對外銷售。案發時,現場查獲生產設備1臺、桶蓋21個、桶裝飲用水9桶以及銷售清單1本、自動儲值卡150張。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等規定,2022年6月17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桶裝水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縣某早餐店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在東至縣市場監管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饅頭中糖精鈉的實測值為0.013g/kg(標準規定:不得檢出),生產經營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的實測值為671mg/kg(標準規定≤100mg/kg),均為不合格食品。經查,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加工制作的甜饅頭超范圍添加了含有糖精鈉成分的復配甜味劑,加工制作的油條超限量添加了含有硫酸鋁銨成分的復配添加劑,造成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鑒于當事人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等規定,2022年5月13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劑21袋、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