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藥品價格違法行為
— 典型案例(第二批) —
為進一步加強近期防疫藥品及用品價格管理,徐州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價格政策提醒告誡,迅速查處涉疫價格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有關主體和經營者以此為戒。
案例一
賈汪區某診所涉嫌哄抬價格案
12月15日,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賈汪區中安農貿市場某診所高價銷售對乙酰氨基酚片。執法人員立即啟動案件核查程序,趕赴現場對該診所進行執法檢查并及時固定證據。經調查,該診所在銷售的對乙酰氨基酚片進價為14元400片,平時銷售價格為2元20片,現銷售價格為50元20片,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賈汪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處。
案例二
鼓樓區某藥品經營企業涉嫌哄抬價格案
12月16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位于二環北路的某藥品經營企業在銷售散列通時,強制搭售其他藥品。執法人員立即啟動案件核查程序,趕赴現場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并及時固定證據。經調查,該店在銷售散列通的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藥品,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處。
案例三
泉山區某衛生服務站涉嫌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12月16日,泉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區某衛生服務站指定數量銷售新冠檢測試劑。執法人員立即啟動案件核查程序,趕赴現場進行執法檢查并及時固定證據。經調查,該衛生服務站要求購買新冠檢測試劑的市民每人必須購買5份以上,每份售價15元,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構成了《江蘇省價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指的“以指定種類、數量、范圍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
泉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