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點圍繞18類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查處肖某銷售不合格聚乙烯顆粒案
2022年5月25日,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肖某銷售不合格聚乙烯顆粒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3月20日,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肖某經營的聚乙烯顆粒進行抽樣取證,并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總貨值17.8萬元,因肖某銷售金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二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包頭某熱電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案
2022年5月6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包頭某熱電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9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生產安全大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用的23臺特種設備超出檢驗周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3臺特種設備,待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22年4月1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將此案件移送至包頭市市場監管局深入調查核實。經查,當事人在用的23臺壓力容器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2月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23臺壓力容器已超期未檢,2022年4月20日當事人對上述23臺壓力容器申請了定期檢驗。當事人在用的23臺壓力容器未進行定期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是特種設備兩個基本特征,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如果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此案的查辦,對于警示經營主體,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案例事故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汽車制造公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汽車掛車案
2022年5月6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巴彥淖爾市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汽車掛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2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4月1日,臨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巴彥淖爾市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汽車掛車的問題。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因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道路機動車準入生產的需要,生產了2輛半掛車,供技術審查。在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況下,將2輛供技術審查的樣品半掛車銷售出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汽車掛車的違法行為。臨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汽車掛車的生產、出廠、銷售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范圍,未經認證出廠銷售存在著重大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案例四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內蒙古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9月1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的15部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已超期未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停止使用15臺電梯,責令當事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是確保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未經定期檢驗擅自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特種設備監管秩序,而且直接造成了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案例五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阿拉善盟某設備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認證證書案
2022年10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拉善盟某設備有限公司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16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調查處理涉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違法線索的通知》,組織執法人員對阿拉善盟某設備有限公司開展核查工作。經查,該公司通過微信聯系購買了未經認監委批準的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3份認證證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科爾沁右翼前旗某艾灸生活館經營帶有虛假宣傳商品案
2022年9月22日,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科爾沁右翼前旗某艾灸生活館經營帶有虛假宣傳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30日,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興安盟科右前旗某艾灸生活館涉嫌欺詐老年人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生活館主要經營破壁松花粉壓片糖果和蘄艾條兩種商品,當事人介紹破壁松花粉壓片糖果具有治療牛皮癬,對骨關節疾病、風濕類風濕骨關節問題通過營養補充骨關節疾病能夠得到康復的作用;蘄艾條具有理氣血、逐濕寒、止血、安胎等功效,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以上疾病治療的相關證明材料,該生活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件緊緊圍繞“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專項中重點檢查內容,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消費者均為中老年人,該案件的發布,起到了良好的社會警示作用,對中老年人消費群體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案例七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克什克騰旗某農產品有限責任公司食品標簽虛假標注案
2022年4月7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克什克騰旗某農產品有限責任公司食品標簽虛假標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營養標簽標示值虛假標注“雪花莜面”3袋、沒收違法所得32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3月23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芝瑞鎮上頭地村克什克騰旗某農產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2021年7月24日生產經營的雪花莜面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標示值、營養標簽標示值存在虛假標注。經查,克什克騰旗某農產品有限責任公司食品標簽虛假標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違法行為。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克什克騰旗某農產品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在此提醒消費者,大家在選擇食品時,參考食品標簽內容極為重要,食品標簽內容一旦出現虛假不實,就有可能買到假冒食品,造成經濟損失事小,出現食品安全事故事大。
案例八
烏海市海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區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酒精度與標簽內容不符的白酒案
2022年3月10日,海南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海南區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酒精度與標簽內容不符白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月4日,海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南區某某綜合批發商店銷售的某品牌白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白酒的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存在購進該批次的白酒時未按規定驗貨查驗、無法提供購進票據、生產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合格證明,購進的食品與其標簽內容不符而上市銷售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違法行為。海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月餅生產加工案
2022年10月25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對劉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月餅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生產加工的設備及原材料,沒收違法所得663元,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30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劉某某開辦的月餅生產加工作坊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月餅生產加工的問題。經查,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當事人帶料生產加工月餅103斤,并收取來料加工費,期間自己生產加工月餅80斤,并全部銷售。當事人未經登記,從事月餅生產加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經登記,從事月餅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月餅生產加工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月餅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查處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案,警示教育食品商家一定要時刻對法律法規懷有敬畏之心,嚴禁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堅持問題導向,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保證食品安全,這不僅是對食客和社會負責,也是對食品商家自己負責,才是為商正道。
案例十
赤峰市寧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9月22日,赤峰市寧城縣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15日,寧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線索,對內蒙古某酒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的問題。經查,當事人在網店銷售“暴瘦片益生菌維C果蔬酵素片壓片糖果”過程中,廣告用語“已拼10萬+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