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內蒙古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點圍繞18類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通遼市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通遼市八仙筒鎮劉某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通遼市奈曼旗市場監管局對通遼市八仙筒鎮劉某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63元,沒收違法經營的保健品并處罰款人民幣11.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8月25日,通遼市奈曼旗市場監管局聯合奈曼旗公安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奈曼旗八仙筒鎮某保健品店進行聯合檢查,現場查獲一批聲稱具有壯陽作用的保健品并組織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該批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藥品成分。經查,經營者劉某還存在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等違法事實。劉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規定。劉某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通遼市奈曼旗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妨害藥品管理案
2022年8月31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劉某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8月17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門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經營有毒有害商品問題。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店內柜臺下發現擺放著“早泄克星”、“德國黑金剛”等35種保健品,克旗市場監管局對在當事人店內發現的上述保健品進行抽樣送檢,檢驗結果內含“西地那非”。經認定,上述商品中的22種屬于藥品管理范疇,當事人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至克旗公安局。
3.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烏達區某公司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案
2022年10月13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烏達區某公司未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硫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萬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12.8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7月27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烏達區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現場該公司無法提供《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該公司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且正在加工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目錄的產品硫酸。經查,該公司主要從事生產銷售硫酸產品,在內蒙古政務服務網提交了工業生產許可辦理申請,由于檢驗設備不符合細則要求,核查結論為不合格,故一直未取得生產硫酸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未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起重機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2年10月31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某起重機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16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起重機有限公司維修內蒙古某冶煉有限公司風機管道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施工現場使用一臺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平衡重式叉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無小事,防患未然是關鍵。克旗市場監管局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以叉車、石油液化氣瓶、電梯、鍋爐為重點,深入開展特種設備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治工作,切實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5.赤峰市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右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10月14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右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按規定校準的濾光片并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15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右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使用未按規定校準的濾光片并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問題。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構成了使用未按規定校準的濾光片,并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第二款第二項:(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各檢測機構要認真吸取案例教訓,舉一反三,警鐘長鳴,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確保加強和改進機動車安全檢驗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堅決不讓“帶病車”通過檢驗,筑牢預防交通事故的防線。
6.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9月8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赤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11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赤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發布的房地產廣告內容含有“到達旗政府只需3分鐘”等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滑雪場度假村開發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3月1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呼和浩特市某滑雪場度假村開發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月19日,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專項行動(呼和浩特)實施方案》對呼和浩特市某滑雪場度假村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問題。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起,未經北京冬奧會組委會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廣告牌、雪具大廳樓外墻體及樓內廣告橫幅、宣傳海報使用“喜迎冬奧會、一起向未來”、“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奧”、等字樣及2022北京冬奧會會徽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事關全局,責任重大,既關系到中國在世界的形象,也關系到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在中國的形象,通過對本案的查處,使社會各界提高了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形成自覺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8.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松山區某購物中心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2日,松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松山區某購物中心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7月22日,根據案件舉報線索,松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松山區某購物中心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松山區某購物中心在應知涉案某品牌棒棒糖為侵權商品的情況下,依然購進該品牌棒棒糖并已全部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松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9.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新城區某眼鏡經銷店銷售的商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2年5月1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新城區灸視力眼鏡經銷店銷售的商品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3日,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部門移送線索對新城區某眼鏡經銷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銷售的商品未明碼標價的問題。經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里有三個柜臺中的商品沒有價簽,也沒有標明商品的名稱及銷售價格,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構成了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赤峰市寧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城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11月17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對寧城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7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10月19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寧城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銷售產品的宣傳適用范圍時稱具有治療精神分裂等功能與醫療器械注冊證適用范圍不一致。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發布違法廣告的問題。經查,當事人網店的銷售頁面未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醫療器械廣告,存在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的規定。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