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印發《2022年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典型案例》,指導各市、州以及相關單位加大力度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其中,貴陽市清鎮市四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遵義市某環保公司違法排放滲濾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銅仁市江口縣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漏突發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黔西南州某燃氣公司油罐車側翻油品泄漏生態環境損害案、黔東南州王某某等人傾倒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入選。
一、貴陽市清鎮市四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污染高家河水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19年12月,貴陽市清鎮市百花社區的高家河常規監測斷面王官橋出現氨氮和CODcr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質標準。經貴陽市生態環境局現場調查發現:百花社區金清大道沿線分布的4個房地產開發項目部分生活污水和施工廢水排入金清大道沿線的雨水管網,流入排洪溝后匯入高家河致使河水受到污染。貴陽市生態環境局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經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認定高家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共計64萬元。
(二)辦理結果。貴陽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與四家房地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人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并達成共識,共同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明確由賠償義務人平均分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共計64萬元,同時將遲延履行金在賠償協議中明確進行了約定。經協商,賠償義務人共同委托清鎮市濱湖街道辦事處對高家河生態環境損害代為修復。此后,雙方將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后,該案中一賠償義務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明確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貴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協調相關部門將該賠償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出讓保證金作為本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目前該費用已履行完畢,涉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三)典型意義。本案是“多因一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清鎮市百花社區高家河水體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系由四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項目,未實施雨污分流導致下游高家河地表水體污染的“多因一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于本案賠償義務人較多,為防止個別賠償義務人違約,在賠償協議中明確約定遲延履行金有效保障修復責任的落實。在簽訂賠償協議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針對個別賠償義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及時申請強制執行,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
(四)專家點評。清鎮市百花社區高家河水體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系由四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項目,未實施雨污分流導致下游高家河地表水體污染的“多因一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該案的辦理有三個主要特點:第一,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責任分配的相關條款,在無法認定相關責任人的污染排放量的貢獻程度的情況下,由4名賠償義務人平均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通過司法確認程序保障賠償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和延遲履行賠償金的責任后果。對于一名賠償義務人未能履行協議約定繳納賠償金的情況,采取雙管齊下的方式:一方面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賠償義務人施加壓力,一方面與當地人民政府配合調查、協商協作,在避免造成雙方當事人訴累的同時以最及時的方式將修復費用落實到位;第三,在受損地表水體自行恢復的情況下,創新替代修復模式,通過雨水管網維護、浮萍打撈、受損水體沿岸衛生清理和增設垃圾斗等措施保障受損地表水水質保持持續良好。
二、遵義市某環保公司違法排放滲濾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0年5月,遵義市生態環境局發現某環保公司負責運行的鳳岡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重點排污單位)在巴歇爾槽接口前違法加裝活塞,將本應通過巴歇爾槽排放的滲濾液直接排入外環境,同時引入山泉水流入槽內,以制造流量和水質合格假象。經監測發現該垃圾填埋場2020年1月9日至5月12日累計排水量為206.47噸,但經鳳岡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確認,該垃圾填埋場兩套應急處理設施2020年1至4月共計處理滲濾液11838噸,該公司大量滲濾液涉嫌未經處理達標繞開巴歇爾槽(法定排污口)違法排放。經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認定,該公司2020年1月至5月違法排污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07.36萬元。
(二)辦理結果。一是該公司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該公司三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1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單位判處罰金100萬元,并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排污或處置污染物有關的職業和經營活動。二是針對該公司違法排污期間出現的超標排污行為,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30萬元。三是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經磋商未達成一致后,遵義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庭審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該公司自愿采取異地實施水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項目的替代方式,承擔本案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目前,預算投資60萬元的道真自治縣三江鎮集鎮污水處理廠應急池及配套設施公益項目已啟動。
(三)典型意義。一是按照“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該案綜合采用刑事打擊、行政處罰、損害賠償等多種方式,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4部門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關于“不得以罰代賠,也不得以賠代罰”的規定,嚴厲打擊和懲罰違法排污恣意損害環境的行為,讓環境違法者加倍付出慘重代價,對其他排污主體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二是該案違法行為較為隱蔽,綜合運用在線監控數據、主管部門水量核定付費依據、水質監測報告、自動在線監控設施比對監測報告、現場視頻文字資料等多方面證據,有效鎖定了環境違法事實,準確界定和支撐了本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并采取虛擬治理成本法對環境損害進行“定損”,有力推動了該案刑事處理、行政處罰、損害賠償案件的辦理,經過訴訟,本案三項法律責任追究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三是該案靈活采取異地實施水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項目的替代方式,統籌考慮賠償義務人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有效推動和落實異地修復,實現了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專家點評。本案屬典型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環境污染案。本案之所以典型,除了案件本身具有代表性外,還在于相關部門對本案的處理無論是從程序上看還是從實體看都具有典型意義。從程序上看,執法部門在證據收集、事實認定過程中,用科學的方法,實事求是的態度,克服了一直困擾環境執法工作取證難的問題;從實體上看,本案定性正確,適用法律準確,特別是在法律責任認定方面,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體現了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一種法治精神與態度,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樹立了標桿。
三、銅仁市江口縣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漏突發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2年3月2日,銅仁市錦江河壩黃段河面發現有大量油污,經核實,系位于銅仁市江口縣壩盤鎮的某市政工程公司一號攪拌站地下儲油罐閘閥有柴油噴射,并經滲漏至罐體下方土壤中流至站房外2米處的雨水溝內,與雨水混合流至大約500米外的壩盤電站下游河溝后匯入錦江河內,沿錦江河下游方向至壩黃方向河流回灣水處均殘留有漂浮油污,事發儲油罐漏油量約0.86噸。
(二)辦理結果。在事故處置過程中,銅仁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成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組,各成員單位積極參與,共同推動事件調查、鑒定評估和磋商等工作。還作為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某市政工程公司協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對上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費用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顯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對象有地表水和土壤,所需應急處置費用合計688009元(其中污染控制費用222075元;污染清理費用394134元;應急監測費用81800元)。經雙方磋商,就該突發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江口縣壩盤“3.2”儲油罐泄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書》。此后,賠償義務人悉數支付相關費用,全面履行了義務。
(三)典型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有力提升突發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前瞻性,破解突發事件損害鑒定難題。本次事件屬涉水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水體的流動性決定了污染物在水中的擴散較快,污染范圍、損害程度等方面證據存在難以固定和還原的問題,及時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水體情況開展監測固定證據。二是在損害賠償工作中充分考量了賠償義務人的主觀因素,實現法理與情理的高度統一。充分考量了賠償義務人的無故意泄漏的主觀故意以及未造成嚴重污染的客觀實際,在賠償金額的確定環節中,采納了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在沒有造成期間功能喪失和永久性功能損失的情況下,不再追究賠償義務人的相關賠償責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三是多方合力,改變了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方式。通過市、縣、鄉三級聯動,及時高效地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控制,避免造成嚴重后果。處置階段結束后,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統計應急物資及處置費用,通過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向企業追償,改變了突發環境污染由政府“買單”的現象,使企業真正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四)專家點評。這是一起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生態環境損害政府索賠案件。本案中,銅仁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在牽頭在調查環節成立由相關執法部門,包括司法行政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對案件調查、是否啟動索賠程序等事項進行認真研判;在磋商環節邀請屬地政府、執法部門、鑒定評估機構等多個主體參加會議,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支持和監督,有助于提高索賠效能;通過日常聯絡、共同培訓、聯席會議等多種方式,加強市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重視程度,在辦案質量、辦案效率方面成效顯著,為辦理同類型案件提供了鮮活的案例實踐。
四、黔西南州某燃氣公司油罐車側翻油品泄漏生態環境損害案
(一)案情簡介。2020年4月24日,某燃氣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從廣州出發前往昆明,于汕昆高速公路廣西往云南方向1591公里+400米(小地名:興義市江底)處發生側翻,裝載油料泄漏導致興義市黃泥河段受到油品污染,流域生態環境受到影響。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向該燃氣公司發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告知函》,就事件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了初步溝通,同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事宜。并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認定該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總計為466.56萬元。
(二)辦理結果。該燃氣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開展磋商,要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遂以該燃氣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于2021年1月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開庭審理后,判決某燃氣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447.53萬元。某燃氣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判決某燃氣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433.43萬元。
(三)典型意義。一是因賠償義務人不愿進行磋商,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二是在生態環境損害難以進行修復的情況下,通過資金補償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三是將賠償義務人所承保的多家保險公司一并列為被告,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由涉及的多家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以上做法為下一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開展積累了經驗,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四)專家點評。本案涉及生態環境損害、道路交通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事故處置、機動車保險等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本案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在賠償義務人不愿磋商后,經過了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程序,判決已履行,程序完整;訴訟過程中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并最終判決直接承擔責任,是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程序的進一步完善,具有代表性。
五、黔東南州王某某等人傾倒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2021年6月15日,凱里至臺盤320國道臺江縣臺盤鄉空寨村送鬧別棄土場傾倒有黑色液體,呈油性,散發出刺鼻性氣味。經調查發現王某某等人分三次傾倒廢油約5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隨后,貴州臺江經濟開發區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6月18日—19日開展應急處置,對傾倒廢油點、溢流坑塘的黑色液體進行清理,共轉運廢油12噸桶約12.56噸;清理含油砂石和含油土壤共10車約558.82噸(凈重)。經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該黑色液體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危險廢物(HW09)。經委托相關專家出具《王某某等人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簡易評估專家意見書》,意見書載明: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建議以事后有關部門采取的應急處置相關費用計,合計人民幣32.2549萬元。
(二)辦理結果。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與王某某等人違法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開展磋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約定:一是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32.2549萬元,其中:處置費用28.4549萬元、司法鑒定費用0.9萬元、土壤檢測費用2萬元、環境損害評估意見書費用0.9萬元;二是完成生態環境修復,繼續完成廢物清理、處置,并對廢物清理處置后產生的大坑進行土石方回填。同日,雙方共同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經人民法院確認協議合法有效。
(三)典型意義。該案件事實清楚、環境及時修復,賠償義務人對損害責任認定無爭議,賠償費用未超過50萬元,采用了簡易程序,委托專家出具專家意見進行評估,有效縮短案件辦理時間,也為賠償義務人節約了評估費用,達到了案件辦理效率和辦案效果雙贏。該案件由現場檢查發現,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調查,并及時開展了應急處置,同時快速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有效解決應急處置費用問題,受污染的生態環境得到最快速、最有效的修復,有效貫徹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在社會上營造出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氛圍。
(四)專家點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造成土壤污染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賠償權利人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在辦理該案件中認定事實清楚,整體程序規范,賠償修復及時到位,亮點突出,形成了一系列可供參考的經驗。針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清楚、數額小、無爭議的實際情況,采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不僅有助于破解鑒定評估“費用高”的問題,而且有助于破解鑒定評估“周期長”的問題,為后期與賠償義務人在較短的時間內達成共識奠定了堅實基礎。邀請檢察機關參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合力。在本案完成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后,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邀請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參與磋商,且在第三方律師的主持下與賠償義務人展開磋商,平等磋商的同時落實了公眾參與等要求。同時,將雙方所達成的賠償協議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保證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的執行力,取得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良好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