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年來,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牢牢把握廣告工作導向,扎實開展了“鐵拳行動”“紅盾凈網行動”“違法違規營銷宣傳”“醫療亂象治理”等民生領域廣告專項整治,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凈化廣告市場秩序。在辦理的違法廣告案件中,梳理了醫療美容行業中的五種常見違法“套路”,特作出以下警示:
一、宣揚容貌焦慮、歧視女性及迷信內容
一些醫療美容機構在廣告及營銷宣傳中刻意營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作不當關聯,以及宣傳物化女性或者歧視女性的內容。如某醫療美容機構宣傳瘦臉術,對臉部偏大的消費者進行嘲諷“一屏放不下”,某醫療美容機構廣告宣傳“美鼻能夠改變運勢”。該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以及第(八)項“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的規定。
警示:消費者和就醫者應當建立正確的審美觀和理性的消費觀,摒棄“外貌至上”的觀念,不要受違法醫美廣告和營銷宣傳的蠱惑,正確認識依靠自己的努力獲取成功和認可。
二、發布未經審批的醫療美容廣告
在互聯網上發布醫療美容廣告也應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發布。如某醫療美容機構未經審查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宣傳熱拉提項目以及隆鼻項目。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的規定。
警示:消費者看到醫療美容廣告,應當注意觀察是否標注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沒有標注文號的醫療美容廣告宣傳,沒有經過政府部門審查認可,可能存在各種違法問題。
三、使用廣告代言以及患者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
在醫療美容廣告中,商家為了突顯手術效果,使用患者術前術后形象變化作證明的情形對消費者進行宣傳。也有一些醫美機構通過簽約“網紅”,以“種草筆記”“體驗測評”等方式分享醫美感受,誤導消費者。如某醫療美容廣告以“體驗用戶口碑見證”等內容為診療效果作背書,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項“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的規定。
警示:《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中明確禁止醫療美容廣告中使用廣告代言人和患者的名義進行推薦證明。醫療美容的對象存在個性化差異,醫療美容手術的過程也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所謂“病例”多為機構精心挑選的成功案例,并不代表每個病例都能夠達到同樣水準,有些不良機構甚至虛構案例欺騙消費者。消費者不要輕信這種“現身說法”。
四、含有表示功效及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以及治愈率、有效率的宣傳
為了能使醫美廣告更有吸引力,商家往往會用“安全可靠”“告別……”“一次解決”等保證承諾以及“成功率100%”等數據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如某機構廣告宣傳“抽脂手術就變成了非常安全的手術”。違反《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規定。某機構宣傳在其自體脂肪隆胸的廣告中宣稱“術后存活率高達85%以上”“真實度100%”等,違反《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規定。
警示:醫療美容屬于醫療服務,有些醫療美容項目具有創傷性和侵入性,若操作失誤或不規范都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消費者不要輕信醫療美容機構在廣告宣傳中作出的“100%安全”“零風險”及類似“肯定有效”“保證變美”的承諾以及治愈率、有效率等數據,對于含有有效率等保證性承諾的醫療美容機構,消費者在選擇時要多留一個心眼。
五、非醫療美容機構宣傳醫療美容服務項目
一些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機構甚至個人通過廣告及其他宣傳方式宣稱能夠提供醫療美容服務項目或者暗示提供的服務具有醫療美容效果。如某美容院宣傳“自體表皮色素細胞移植術……治療非常安全”“分斑分治……激光祛斑效果非常快”等,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
警示: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獲得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消費者不要相信任何非醫療美容機構所作的醫療美容廣告和營銷宣傳,也不要到醫療美容機構以外的任何場所如美容院、賓館酒店、商務樓、居民小區內接受醫療美容服務。(來源:哈爾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