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一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集中在商標代理方面,包括代理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搶注涉新冠疫情防控、奧運熱詞等商標申請,偽造、變造公文、簽名或者史料造假等行為,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利益沖突雙方委托、虛假宣傳、詆毀同行等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違法行為。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要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環境。也提醒廣大專利、商標申請人提高警惕,選擇信譽良好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一批警示案例5—8詳情如下:
案例5
江蘇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囤積商標案
商標代理機構通過注冊關聯公司,采取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等方式申請注冊商標,囤積轉讓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
當事人于2017年4月1日開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為規避商標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請注冊除商標代理服務之外商標的規定,通過授意成立或控制關聯公司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并轉讓牟利,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共申請注冊803件商標,其中包括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
法律依據及處罰
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6萬元罰款的處罰,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萬元罰款的處罰。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并予公告。
案例6
廣州市某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惡意注冊商標案
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相同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利益,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
截至2020年5月20日,當事人共代理1059件商標注冊申請,分屬于190個商標申請人,其中58個商標申請人通過在美國科羅拉多州、英國倫敦、中國香港等地登記與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名稱完全相同、地址卻分屬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當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635件商標注冊申請,其中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標數量224個。在此過程中,當事人主管人員羅某與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負責。
法律依據及處罰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6萬元的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處罰。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的處罰,并予公告。
案例7
上海某商標事務所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案
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偽造、變造法律公文,非法辦理商標事宜,相關機構和人員分別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當事人上海某商標事務所主管吳某為招攬商標代理業務,利用電腦軟件,偽造、變造了《商標續展通知書》《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商標駁回通知書》等8類原商標局公文,并指派兩名業務員通過微信和騰訊QQ發給有關企業負責人,兩名業務員在發現該主管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事實后,仍接受其指派,使用上述偽造、變造的公文,先后欺騙100家企業和6名個人辦理了相關商標代理業務,并收取費用。上述偽造、變造的公文共126份,經鑒定均系偽造或變造。
法律依據及處罰
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10萬元的處罰;分別給予兩名相關業務員警告并罰款的處罰;主管吳某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以上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處罰,并予公告。
案例8
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偽造委托人簽名案
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偽造委托人簽名的方式,非法申請注冊商標,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影響委托人利益,受到相應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8日,當事人在接受林某委托代理范某和錢某的商標轉讓事宜時,通過商標局網站以電子提交方式提交了商標的轉讓申請,代理將范某名下商標轉讓給錢某。后因申請時提交的轉、受讓雙方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填寫有誤,被商標局通知補正,當事人經補正于2020年8月18日再次以電子方式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其中委托人范某、錢某的簽字均非本人真實簽名,而是當事人從2019年8月8日提交的商標代理委托書上剪切、粘貼而成。
法律依據及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警告,罰款1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