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持續加大涉疫藥械價格監管工作力度,堅持從嚴從快,保持高壓態勢,查處了一批涉嫌哄抬價格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案件。
為持續發揮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作用
引導經營者
依法合規經營
現公布第四批查處涉疫藥械違法典型案例
01.牡丹江市愛民區某大藥房
布洛芬緩釋膠囊進價9.30元/盒,售價28.00元/盒,購銷差價率201%,搭售止咳消炎片。
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擬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02.雙鴨山市尖山區某大藥房
萬通咳克平膠囊進價13.10元/盒,售價22.00元/盒,購銷差價率68%;元典感冒清熱顆粒進價6.49元/盒,售價15.00元/盒,購銷差價率131%;清熱解毒口服液進價3.50元/盒,售價10.00元/盒,購銷差價率186%。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擬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03.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某醫藥連鎖
抗病毒口服液進價5.38元/盒,售價10.00元/盒和7.50元/盒,購銷差價率分別為89%、39%。
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擬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04.雙鴨山市尖山區某大藥房
鹽酸氨溴索口服溶液進價12.00元/盒,售價21.00元/盒,購銷差價率75%。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擬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05.黑河市自貿區某醫藥公司
三精雙黃連口服液進價27.50元/盒,售價39.00元/盒,購銷差價率42%。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4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擬對該藥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公司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擬罰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