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消費者投訴新買的電動車上不動牌,這是什么原因?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產品質量監管工作人員發現,因為電動車超標了!
一、什么是電動車超標?
電動車超標就是指不符合《電動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的電動車,也就是不符合新國標電動車標準的電動車是超標電動車。
2018年5月15日,根據國家標準管理程序,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761-2018),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第7號)》批準發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
車輛無法上牌,除證件不全外,車輛不合格是無法上牌的主要原因。
二、新國標電動車自行車的標準
1、設計時速不得大于25km/h,并且在時速超過15km/h時應有警報提示;
2、整車的質量不能大于55kg(包含電池重量);
3、必須配備有腳踏功能;
4、電機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得大于400w;
5、其搭載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
6、要獲得國家的3C認證,因為有3C認證的車輛才能合法上牌。
三、關于電動車的投訴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因此,消費者如果購買到不合格的電動車,可以依法進行投訴舉報。
四、電動車不合格退還需要什么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提出退、換電動自行車投訴的消費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非海口戶籍的還需要居住證或居委會證明;
2、購買車輛的稅務發票憑證;
3、不能登記上牌的憑證,需提交交警部門不予受理上牌的通知書;
4、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需提供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不合格檢測報告;
5、屬于未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第四批)的電動自行車,需提交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