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3月7日,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汕尾市城區某百貨店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該經營場所有懸掛《營業執照》,在其商品陳列柜擺放有銷售外觀有“五環標志”、“BEIJING2022”等字樣的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鑰匙扣共28個,現場當事人無法提供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手續。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鑰匙扣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同日,經局領導同意,以涉嫌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吉祥物商品予以立案。經調查認定,汕尾市城區某百貨店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吉祥物商品,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吉祥物商品行為,沒收侵權冰墩墩形象鑰匙扣28個,罰款5000元。
【調查與處理】
經查,汕尾市城區某百貨店依法辦理了《營業執照》,且在有效期內。其銷售的外觀有“五環標志”、“BEIJING2022”等字樣的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28個鑰匙扣是產品銷售代表上門推銷,選擇產品后由銷售代表送貨上門并采用現金交易。該百貨店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吉祥物商品行為,沒收侵權冰墩墩形象鑰匙扣28個,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
汕尾市城區某百貨店銷售外觀有“五環標志”、“BEIJING2022”等字樣的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鑰匙扣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政處罰法》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吉祥物商品行為,沒收侵權冰墩墩形象鑰匙扣28個,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該案主要聚焦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是奧林匹克標志的認定問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了明確界定,奧林匹克標志,是指:(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四)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志;(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該案中,涉案產品的五環標志屬于該條第(一)項規定的五環圖案標志;“BEIJING2022”屬于該條第(五)規定的“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標志。
二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理解。構成違法的要件之一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如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非商業目的,是不構成違法的。那么“為商業目的使用”具體是指哪些使用方式?《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
(一)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二)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三)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六)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該案中,百貨店以營利為目的,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上,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
三是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限界定問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七條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主管部門作了明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在地方,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有權處理奧林匹克標志違法使用行為。在鄉鎮體制改革如火如荼進行的當下,綜合行政執法隊有無相關的執法權限,值得探討。只有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進行職權下放,鎮街綜合行政執法隊才具備處理奧林匹克標志違法使用行為的權限。該案中,市市場監管局作為市級知識產權保護單位,有權對未經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吉祥物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典型意義】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樣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看似利潤豐厚,商機滿滿,其實已經違反了法律,侵犯到了他人合法權益。
2022年,正值北京舉辦冬季奧運會,不少商家為“蹭熱度”,紛紛生產、銷售帶有冬奧會標志的商品,殊不知生產、銷售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是需要許可的。否則就構成侵權、違法,面臨處罰。該案在冬奧會舉行之際辦理,保護了奧林匹克標志不被違法使用,也在全社會起到了教育引導作用,宣傳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和商標保護的法律知識。
奧林匹克標志作為商標的一種,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的無形財產,我國法律法規已經明確給予保護。該案的辦理,能夠促進社會上形成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勞動成果,保護和激勵創新的共識。
(供稿: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監督科 盧俊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