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根據汕尾市市場監管局案件交辦通知書(汕市監交辦[2022]30號),陸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28日對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陸豐龍潭分店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經報局領導批準立案。
【調查與處理】
經查:2022年5月31日,汕尾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產品宣傳標簽寫有:澳諾鋅鈣特 改善成人 腰膝酸軟、手足麻木、多汗、抽筋、失眠多夢、脫發、易疲勞、煩躁易怒、抵抗力低、口腔潰瘍及痤瘡等字樣,與其銷售的產品所標示的【適應癥】不符,涉嫌誤導消費者。據當事人稱,2021年12月,向廣東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10盒,進貨價每盒30.5元,截止案發時,已售出6盒,每盒銷售38元,銷售款228元,賺取利潤45元,當事人提供進貨及銷售憑證。在陸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其詢問中,當事人對其銷售產品適用范圍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法律分析】
當事人在銷售的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產品宣傳標簽寫有的“澳諾鋅鈣特 改善成人 腰膝酸軟、手足麻木、多汗、抽筋、失眠多夢、脫發、易疲勞、煩躁易怒、抵抗力低、口腔潰瘍及痤瘡”等字樣,與其銷售的產品所標示的【適應癥】不符,其誤導消費者銷售標簽標稱適用范圍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對商品性能和適用范圍進行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并減輕處罰如下:罰款60000元。
本案中,2022年9月9日,陸豐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陸市監執二告〔2022〕22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亨有的權利。2022年9月15日,陸豐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當事人提交《陳述申辯書》,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予以采納。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商品來源及獲利情況等信息,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及時糾正錯誤,按照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原則,建議以教育、引導為主,懲戒為輔。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依法減輕處罰。
【典型意義】
經營者進行商業宣傳,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信息,是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的重要參考,有利于培養消費習慣、創造消費需求,建立、提升經營者及其商品、服務的形象,幫助經營者增加銷量、擴大利潤、促進市場競爭。但是,有的經營者對其商品或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不但搶奪了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本案中,通過依法查處某藥業連鎖有限公司陸豐龍潭分店虛假宣傳行為,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經營者能夠在公平的環境和條件下開展競爭,從而使競爭機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充分的發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警示了各市場主體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作出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供稿:陸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顏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