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明霞隆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京豐市監處罰〔2023〕63號顯示,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違法事實認定清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24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2.48元。處罰決定日期為2023年2月2日。
天眼查信息顯示,北京明霞隆順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何忠庫。經營范圍包括服裝服飾批發;服裝輔料銷售;服裝服飾零售;化妝品零售;化妝品批發;日用品銷售;玩具銷售;樂器批發;樂器零售;照相機及器材銷售;新鮮水果批發;新鮮水果零售;未經加工的堅果、干果銷售;新鮮蔬菜批發;新鮮蔬菜零售;鮮肉批發;鮮肉零售;鮮蛋批發;鮮蛋零售;水產品批發;水產品零售;針紡織品銷售;文具用品批發;文化用品設備出租;文具用品零售;體育用品及器材批發;體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電器銷售;電子產品銷售;寵物食品及用品批發;寵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鞋帽批發;鞋帽零售;五金產品零售;五金產品批發;電動自行車銷售;禮品花卉銷售;建筑材料銷售;機械設備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通訊設備銷售;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批發;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零售;鐘表銷售;眼鏡銷售(不含隱形眼鏡);箱包銷售;珠寶首飾批發;珠寶首飾零售;電氣設備銷售;美發飾品銷售;汽車新車銷售;摩托車及零配件批發;摩托車及零配件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儀器儀表銷售;農副產品銷售;互聯網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辦公用品銷售等。
本網注意到,在去年3月,該公司曾因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0000元。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