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7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涉及福建省泉州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劣藥呋塞米注射液案。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閩藥監廈稽辦〔2022〕2-008號 | 福建省泉州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劣藥呋塞米注射液案 | 福建省泉州醫藥有限責任公司 | 91350500156105132N | 蘇少鵬 | 當事人銷售的呋塞米注射液(批號:20220102)經泉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可見異物不符合規定,該批次產品共售出660.8盒,實際銷售產品進價為18674.21元,實際銷售產品收入為19625.76元,實際銷售產品的差價為951.55元。 經檢驗“可見異物”項目不符合藥品標準的呋塞米注射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當事人銷售涉案批次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行為。 當事人在藥品購銷過程中程序合法,票據、上游供應商資料齊全,履行了藥品資質審核、購進驗收和儲存養護義務,未發現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以及《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 當事人銷售涉案批次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二、沒收違法所得951.55元(玖佰伍拾壹元伍角伍分)。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上述罰沒款。當事人根據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的行政處罰繳款通知書,自行選擇繳款方式。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辦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2023年2月6日。 |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閩藥監廈稽辦〔2022〕2-008號(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