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市偉客隆商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處罰。
被責令整改卻未執行
據悉,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對北京市偉客隆商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被責令于2022年11月02日前改正以上行為,并被給予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京昌市監當罰〔2022〕870號)。2022年11月09日,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對北京市偉客隆商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店仍存在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當事人警告并罰款10000元,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今年1月剛被罰款3.5萬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查詢發現,這是北京市偉客隆商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今年第二次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1月19日,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店罰款35000元。處罰事由:經查,北京市偉客隆商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經營的牛腩肉(抽樣日期:2022-09-15)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涉嫌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行為,涉案貨值金額827.38元,違法所得827.38元。當事人采購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牛腩肉,抽樣日期:2022-09-15)未能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未能提供出廠檢驗報告、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等證明,也未記錄食品采購臺賬。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查驗供貨商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此外,在去年,該店也曾多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等被查處。2022年9月8日,被罰款10000元;6月27日,被罰款5000元;6月2日,被罰款5000元;5月2日,被罰款540元和300元;4月15日,被罰款5000元。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