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錦香盈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京順市監處罰〔2023〕76號顯示,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銷售“甲魚燴公雞”1盒,銷售價格每盒188元,銷售金額188元;“阿膠固元糕”5盒,銷售價格每盒268元,銷售金額1340元。上述商品銷售金額共計1528元。其中“甲魚燴公雞”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5日,保質期10個月;“阿膠固元糕”生產日期為2021年4月16日,保質期18個月。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兩種商品均已超過保質期。同時查明,當事人為“稻香村”品牌經銷商,因其所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當事人朋友所寄賣的非“稻香村”品牌產品,所以無相關進貨臺賬。當事人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0平方米。
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對當事人罰款51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28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據了解,《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生產經營行為:(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第十七條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九條第五項,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
天眼查信息還顯示,因“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公司還曾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錦香盈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仲彩霞。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化妝品、文化用品、服裝、五金交電、建筑建材(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衛生用品、鞋帽、針紡織品、日用品、新鮮蔬菜、新鮮水果、鮮蛋、機械設備、消防器材、金屬制品;餐飲管理;房地產開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