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秦海峰)2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1-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曲沃縣某水泥制品廠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曲沃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曲沃縣某水泥制品廠進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因工作需要,于2022年2月9日購買一輛叉車,購買后在未取得檢驗合格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曲沃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案例二:浮山縣某超市經營不合格甘草杏肉案
浮山縣某超市經營甘草杏肉在2021年山西省監督抽檢中發現其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國家食品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浮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款3000元。
案例三:古縣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1年7月26日,古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古縣某加油站銷售的0#車用柴油進行抽樣,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古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0#車用柴油,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7304.84元。
案例四: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案
2022年5月24日,嘉士伯(中國)啤酒工貿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舉報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生產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月1日與鄭州三力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三力公司)簽訂了“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代工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與鄭州樂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稱樂啤公司)簽訂了“委托生產協議”。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使用回收的1664啤酒瓶擅自生產的1618××啤酒,瓶蓋為紅色,且其生產的1618××啤酒標識使用的裝潢在圖形圖案的整體布局和色彩搭配上、標簽規格形狀粘貼部位,通過整體觀察,對比主要部分,與舉報人生產的1664啤酒的包裝相同、裝潢近似,足以引人誤認為與舉報人生產的1664啤酒存在商業聯合等特定關系,易引人混淆;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且其使用標有“NR”或“非回收”字樣的一次性啤酒瓶進行罐裝啤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洪洞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非法商品予以沒收,罰款283740.8元。
案例五:侯馬經濟開發區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保健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案
2022年3月15日,侯馬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侯馬經濟開發區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的某保健品在其經營場所印刷產品的廣告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侯馬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500元。
案例六:吉縣某超市經營花生油商標侵權案
2021年12月25日,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吉縣某超市經營的花生油進行抽檢,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票據及供貨方資質,隨之該產品生產企業證明其銷售的該批次花生油不是其公司生產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款60000元。
案例七:翼城縣某保健用品店無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銷售食品以及在銷售的食品中檢出藥品西地那非案
2022年6月6日,翼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同翼城縣公安局食藥大隊在翼城縣某保健用品店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食品不能提供小經營店備案證明以及銷售食品的供貨方資質和批次檢驗報告,并對涉案食品送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出藥品西地那非,其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款。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罰款1000元,并將此案以及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八:山西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4日,汾西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山西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在網絡上廣告用語夸大宣傳。經查在該網站上宣傳廣告用語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汾西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400元。
案例九:山西某工貿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熱軋光圓鋼筋案
山西某工貿有限公司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其生產的熱軋光圓鋼筋尺寸不符合國家標準,曲沃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沒收其不合格產品,罰款400000元。
案例十:洪洞縣某視力矯正部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2年9月16日,洪洞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洪洞縣某視力矯正配鏡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未能提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洪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沒收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和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