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福源豐惠堂大藥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被罰10萬元。
據悉,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從泰州市京東醫藥連鎖公司購進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共計51盒,規格為0.35g*24粒,產品批號為2211020,進貨價格為10.65元每盒。該批次連花清瘟膠囊一天內分別以16元/盒、18元/盒、40元/盒的價格進行了銷售,最高進銷差價率276%,交易金額1242元。當事人又于2022年12月7日從北京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共計260盒,規格為0.35g*24s,產品批號為2204057,進貨價格為11.09元每盒。該批次連花清瘟膠囊兩天內分別以15元/盒、23元/盒、28元/盒的價格進行了銷售,最高進銷差價率152%,交易金額7004元。
綜上,當事人在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提高連花清瘟膠囊銷售價格,共銷售連花清瘟膠囊311盒,交易金額合計8246元,進銷差價率遠高于同時期周邊市場同類藥品。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警告并罰款100000元,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天眼查信息顯示,北京福源豐惠堂大藥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冊資本5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劉蘭芳。經營范圍包括零售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9日);特殊食品銷售,限保健食品(食品經營許可證2024年09月26日);銷售第一類醫療器械、第二類醫療器械、化妝品、日用雜品、五金、交電。
行政處罰信息中顯示,該公司早年被相關部門處罰過。處罰結果為“警告”。處罰事由為“涉嫌未按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